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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彥淖爾市財政局召開會議原圖鏈接來自 巴彥淖爾市財政局 的圖片

巴彥淖爾市財政局巴彥淖爾市政府主管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全市財政系統由市財政局和七個旗縣區財政局、開發區財政局共9個單位組成[1]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2],擬訂全市財政、稅收工作的中長期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全市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訂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節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市和旗縣區的財政分配辦法;起草全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推進全市財政管理體制機制改革。

(二)承擔市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全市及市本級預算並組織執行;編制和匯總全市及市本級財政決算;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本級和全市年度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決算;組織制訂市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辦理市與旗縣區財政年終結算事宜。

(三)研究擬定市管理權限範圍內的有關稅收辦法及稅收調整方案;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它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的有關辦法,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組織制定全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執行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五)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市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消耗定額。

(六)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則一務制度及政府與企業的分配製度和辦法;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辦理和監督市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和自治區、市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是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編制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九)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政府內外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執行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務。

(十)負責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市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二)負責擬定市人民政府採購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政府採購工作計劃。

(十三)負責起草全市農村牧區綜合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改革工作,組織擬訂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和統籌安排中央、自治區和市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

(十四)承擔對各類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的管理、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協調指導註冊地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的風險防範和處置;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和投資公司等各類民間借貸組織和民間借貸活動進行規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民間借貸和投融資活動信息進行統計;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的各類權益和合約類交易場所;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典當行、寄賣行、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投融資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管理的法規和政策,擬訂我市有關制度、辦法和實施細則;負責對地方金融機構實施財務監管;負責政策性農牧林保險工作。

(十六)根據職能轉變機構改革要求,承擔原市金融辦所承擔的全部職責。

(十七)承擔與履行職能相應的貴任。

(十八)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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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