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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場,古代指官方劃定、由專人管理的山林樵採與種植區域,亦泛指可供採辦木植、竹葦、薪炭的山地。

釋名源流

山澤之利,自《周禮》設虞衡之官而納入國家管控,《地官·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夏官》又別設山人守之,足見周代已以官守分職掌山。秦漢承之,少府、水衡都尉、司農分領山澤,民入山取薪取材須"以時禁發",禁期封守、開期取給,非其時而伐者謂之"盜園林樹木"。

制度考述

此制下,山場既為民生炊爨薪蒸之所賴,亦為國用營繕物料之所出,是"山澤之利"最核心的載體[1]。

唐宋以降,山場與圩田、湖田並列而為賦稅與營繕物料之淵藪:太行、秦嶺、武夷、五嶺之官山場常設監官采斫巨木,供都域宮室、舟船、棺槨之需;宋代"買撲"山場許民承佃輸稅,元代"抽分"商木,明初"柴炭山場"歲辦供內府,清代"木廠"專司楠杉大木。

山場所出,木、竹、薪、炭、果、藥、漆、蠟皆列常貢,山民承"山稅""采役",官山則由"虞候""山人"守禁。歷代令典如《唐律·雜律》《大明律·工律》皆列專條,盜伐者坐罪,足見山場在國家經濟與禮法秩序中之重。

山場之設,上關國用營繕,下系民戶炊爨,其管理經驗集中體現虞衡"取之有度、用之有節"的治理智慧:分區保護以蓄其源,定時封禁以養其生,抽分徵稅以寓征於放。封山與弛禁交替施行,一禁一開構成山澤管理的節律。明清更定山場為"官山""民山"兩類,民山許執照采賣、官山仍禁私砍,既保障木材藥材之穩定供給,又維繫生態再生。

然抽分過重、採辦無度,常致山童民困,故歷代爭論"弛木禁"與"嚴榷法"者不絕,如明萬曆採辦大木"累死民夫以萬計"之亂政,即為失度之鑑。今人觀之,山場制度所彰顯的,正是古人對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的整體節律意識,於當代生態文明建設亦有可資借鑑之處。

山場之分布,亦隨地勢而異:西北多牧山、東南多林山,太行、秦嶺為木之淵,武夷、五嶺為竹茶之藪,官私山場因之設監置官。其管理之細,見於《唐六典》"虞部郎中掌天下山川林澤之政令",凡采捕、苑囿、薪炭皆隸焉。明清"山海關""盛京"諸木廠,專辦大工之材,山民承役,歲無虛日。

山場之利,上供營繕、下濟炊爨,實為國家與民生共有的物質基礎,其"以時禁發"之法,至今猶可見於天然林保護之令。山場之政,今猶可征:西南林區、東北林場之"採伐限額""封山育林",即古"以時禁發"之遺意;其"生態補償""林權改革",亦與古之"山稅""弛禁"精神相通。

山場所出,自古為宮室舟車、炊爨薪蒸之所賴,其管理之得失,繫於國用與民生兩端。觀歷代山場之置,足知虞衡"取之有節、用之有度"非徒空言,實為維繫山林永續之制度根基,於今之生態文明建設尤足借鑑[2]。

參考資料

  1. ↑ 虞衡制度彰顯中國古代生態文明智慧,中國社會科學網,2025-01-08
  2. ↑ 楚簡《詩·召南·騶虞》與上古虞衡制度,中國社會科學網,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