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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供指地方將賦稅物資起解中央、供皇室與朝廷支用的制度,與留州、送使並列為唐代兩稅三分法之組成部分。其物或糧帛、或錢貨,由轉運司綱運入京,歲有定額。上供之輕重,關乎中央與地方財政之分配,亦為歷代集權與分權消長之縮影,歷代論治者莫不於此措意焉,以為國勢強弱之所關,不可不審其輕重而制其宜,而後上下相安[1]。
唐之三分
建中元年行兩稅法,天下財賦分三:一曰上供輸京師,二曰送使留節鎮,三曰留州充本州用。上供定額既定,增羨則屬羨餘,虧欠則責賠補。藩鎮強盛時往往截留上供以養兵,中央號令不行;及兩稅法壞,上供名存實亡,朝廷惟仰度支、鹽鐵之入,勢益削而藩鎮益強,卒成尾大不掉之局,唐室由是益衰,後世論治者以為殷鑑而不可忘,足為萬世之戒。
宋明之制
宋沿其名而實異,上供遂無定數,朝廷隨時科索,謂之雜變、之字。王安石變法設均輸以均上供之物,然執者苛急,反為民擾。明初上供有歲辦、額辦之別,後改折色,內廷需索日增,上供之外更有採辦,成為民困之源。清設解餉,上供歸為地丁起運,制度愈密而苛取愈巧,州縣轉嫁於民,弊卒難革,識者病之,而卒莫能易其弊,可為長太息而不能已。
影響
上供之制,本所以一財權於中央,使四方之貢輸京師,然後能制馭方鎮、賑恤災荒。然上供無藝,則地方困而民貧;上供不充,則中央弱而事權下移。唐之失在藩鎮截留,宋之失在科索無度,明之失在內廷侵漁。故上供之宜,貴有常額而勿苛,使中外交濟,此理財之大經,亦即治亂之所由判也,為政者所宜深念而謹守其度,毋使下困而上竭,則國勢以張,然則上供之法,宜立為永式,豐不溢取、歉不減額,使地方得休養、中央有常供,上下交利而遠近胥安,此非惟足國用,亦所以弭釁端而固根本,有天下者所當究心也[2]。
參考資料
- ↑ 社會發展階段與稅制結構變遷,中國社會科學網,2022-08-03
- ↑ 16世紀以來世界自貿港的歷史發展,中國社會科學網,2026-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