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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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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物理學會l932年8月2日中國物理學會在第一屆年會上批准並宣布了山東大學物理係為中國物理學會團體會員(山東物理學會的前身)。山東省科協成立後,中國物理學會在山東的團體會員,在行政上劃歸山東省科協領導,在業務上仍受中國物理學會指導。1962年8月正式成立山東物理學會。

機構簡介

物理學是支撐整個技術科學的基礎,是科學研究領域最前沿的學科。是技本革命的先導。物理學會是群眾學術團體,對繁榮、發展物理科學,乃至整個技術科學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山東物理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學術團體,是山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是物理學工作者活動的舞台,是團結全省物理學[1]工作者的紐帶,是「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實踐者。在四化建設中發揮着越來越顯着的作用。

主要任務

1.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科學水平。

2.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3.為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進行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4.開展繼續教育,幫助科技工作者補充新的知識,進行技術培訓,開展青少年科技活動。

5.開展國際、民間科技交流,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6.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才,上報優秀論文[2]、專着,給予表彰。

山東物理學會學會章程(節選)

(山東物理學會第八屆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會名稱:山東物理學會。

英文名稱:The shandong Physical Society。

縮寫:SDPS

第二條 學會性質:山東物理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物理學工作者的群眾團體,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山東物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學術團體。是國家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學會宗旨:團結組織全省廣大物理工作者,代表和維護物理工作者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會員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科學技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實施科教興魯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為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加速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組織領導:本會接受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省民政管理局及中國物理學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駐地濟南市,掛靠山東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充分發揚民主,倡導科學道德和優良學風。圍繞經濟振興和科技進步,獨立負責、積極主動地進行工作。主要業務範圍:

1. 開展科技與教育情況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等重大決策提供預案和建議;

2.對與科技與教育發展相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法規、規章的運行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反映意見和建議;

3.受委託對相關學術領域、技術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調研、可行性論證、技術鑑定等,並提供建議。為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進行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4.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科學水平。

5. 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協同有關單位和部門面向社會開展各種技術培訓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以弘揚科學精神、宣傳科學思想、普及科學知識、提高科學素質、培養科學能力,造就科學風氣。為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水平服務。

6. 開展繼續教育,幫助科技工作者補充新的知識,進行技術培訓。

7. 開展國際民間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之間的友好往來。

8. 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及科技資料,評選表彰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9. 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會工作、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科技工作者,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把學會辦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山東物理學會會員: 1. 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並有三年以上的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科技工作者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己工作多年,具有本條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技術革新家、自學成才者。 4.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的領導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凡要求入會者,本人提出申請;

2.由本會會員介紹或本人所在單位、專業委員會推薦;

3.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會員。學會通知入會會員所在單位,並報省科協備案。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2.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

3.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積極參加學會的有關學術活動;

5. 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6.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7.按規定交納會費;

8.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9.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後,學會發給會員證;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凡嚴重違反學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取消會籍。凡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