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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審計廳山東省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省長和審計署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省的審計工作,依法獨立對省直各部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中央和省相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以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直接審計、調查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和核查事項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1]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審計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審計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年度審計計劃,審批、調整設區的市審計局和縣(市、區)審計局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2]

(二)向省政府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向省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三)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決算草案,省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設區的市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投資和以省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省政府部門、設區的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省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以及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省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四)按規定和程序,組織實施對省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五)組織實施對與省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對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開展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六)加強對宏觀政策的研究,組織實施對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七)組織實施對領導幹部的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對全省審計機關實行人財物統一管理,與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共同領導各級審計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管理設區的市審計局和縣(市、區)審計局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本系統的人事和財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機構編制和國有資產等工作;負責本系統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幹部隊伍建設。

(十一)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

(十二)制定審計信息化建設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審計電子數據的採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審計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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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