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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中國共產黨山東省委員會的領導,每屆任期五年,實行省長負責制。

1949年3月30日,山東省政府委員會暨山東省參議會舉行聯席會議,決定將山東省政府改稱為山東省人民政府[1]。1949年12月山東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955年3月改為山東省人民委員會;1967年3月成立山東省革命委員會;1979年12月,山東省革命委員會撤銷,恢復成立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設置工作機構49個,其中,省政府辦公廳和組成部門27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5個,部門管理機構5個。

發展歷程

2018年10月1日,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了《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10月8日,省委十一屆六次全會審議通過《關於山東省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標誌着我省機構改革進入全面實施階段。10月9日上午,省委召開省級機構改革動員大會,對全面推進改革作了安排部署。改革後,省委、省政府機構共計60個,其中省委機構18個,省政府機構42個[2]

本段職權

一、執行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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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