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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英語:Audit Commission,AC)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的獨立部門,也是香港歷史最悠久的部門之一,專責為政府的賬目核數,部門享有廣泛權力,可查閱政府部門的紀錄;要求任何公職人員解釋賬目,提供任何署長認為必需的資料;審計署署長是香港公職人員,根據《香港法例》第122章《核數條例》執行職務時,亦毋須聽命於任何人士或機構,署長職位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委任(根據《核數條例》第3條 ,主權移交前由香港總督委任)。

現時審計署署長[1]每年向立法會主席呈交三份報告書,一份根據《核數條例》第12條的規定,每年要呈交一份政府賬目;以及兩份關乎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審計署署長報告書會由政府賬目委員會按照《核數條例》第12條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第2501章第72條的規定,進行審議。

歷史

英國在香港建立殖民地後,1844年委任謝利為首位核數總長,直接英國當時的殖民地賬目核數局局長匯報。自1867年起,香港政府賬目由當地政府負責審計,惟在某些情況下,仍要交由倫敦的主計審計長(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審計。

1910年5月,殖民地核數署正式成立。1947年,該署署長的職銜易名為總監,而代表其出掌屬土核數署的主管的職銜則易名為核數署署長。

隨着英國殖民地政策轉變,1971年年底,總監一職被廢除,設於倫敦的中央核數機構亦關閉。有關方面決定屬土的審計工作應由當地的核數署主管(即核數署署長)負責,並要求各屬土製定法例,落實這項決定。

香港的《核數條例》於1971年12月制定,具體界定核數署署長的委任、任期、職責及權力,並就政府賬目的審計和報告訂定條文。根據該條例,核數署署長是政府賬目的外部審計師,享有廣泛權力,可查閱政府部門的記錄,也可要求任何公職人員作出解釋,以及提供他認為執行職務所需的資料。在根據該條例執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時,核數署署長毋須聽命於任何人士或機構或受其控制。

1978年,當時的立法局成立政府賬目委員會,負責審計報告等事宜。1986年,立法局與核數署(審計署前身)制定衡工量值的審計準則,正式處理部門的效率問題。


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基本法[2]第58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運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負責,而審計署署長更成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之一,行政長官報請國務院任命,核數署遂易名為審計署,首長為審計署署長。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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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