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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廉是漢代察舉制度中的一個科目,指長官考察所屬官吏,把操守清廉、辦事得力的舉薦上來。它與舉廉名目略有分別而實質相近,都以廉為核心標準。漢代規定刺史每年要在所部察舉廉吏,人數有定額,被舉者由此獲得升遷的資格[1]。
察的是哪一種人
察廉的對象與孝廉不同。孝廉多從民間或郡國讀書人中舉,察廉則主要面向已在衙門辦事的吏員:其在任有無貪墨、能否自守,長官看得見,舉薦有憑據。所以察廉更像內部考核與提拔,從吏才的實際表現中篩人,而非從名聲里求人,與舉孝廉互為補充,給底層屬吏一條上升通道。
憑什麼說一個人廉
清廉不易量化,判斷靠兩條:一是平日口碑,鄉里同僚怎麼看,即所謂鄉論;二是任內賬目與政績,有無侵漁、積案。兩相結合,才算察得其實。制度給舉薦者加了責任——舉錯人,舉主須受罰,不能只薦不保。東漢後期請託成風,虛報廉吏時有所聞,察廉聲譽便隨之下降。
和別的科目怎麼配合
察廉並非孤立。漢代選士路徑多條:郡國歲舉孝廉、秀才,朝廷下詔舉賢良方正,公府州郡自行辟除屬吏,再加察廉,合為一張完整的網。各科目都重德行與才能,所謂四科取士,正是把德行、經術、法令、政事並列為標準,科目彼此銜接,構成漢代選官的實際格局。
餘論
察廉的意義,在於給底層吏員開一條向上流動的通道。漢代不少官員起身斗食小吏,靠逐級察舉。它把廉潔從個人操守變成可換升遷的制度性資本。被察舉後,孝廉郎式的試用與考課仍在,可見古人薦與考配套而行,並非一薦了事[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