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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才指處理具體政務的才幹:斷案、催科、算賬、起草文書、應付上司,都屬於這一類,與辭章經術的「文才」相對。古代官場上,通經的儒生未必能辦差,熟悉律令簿書的文吏卻能把手裡的事一件件理清,這種能力就叫吏才。它與吏道互為表里:吏道講的是為官辦事的規矩與方法,吏才則是把這些規矩落到實處的本事[1]。
與文才的分野
漢代人常把儒生與文吏放在一起比較:儒生讀經明理,長於議論教化;文吏曉習律令,長於決斷事務。王充《論衡》里就記過當時的爭論,說儒生常被譏為「不能辦事」,文吏又被譏為「不知大義」,兩邊各有所長,也各有所短。朝廷設科取士,本意是把兩種長處都收進來。漢代察舉的四科取士中,有一科專取「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復問」的人,看重的正是決疑斷案、熟悉條文的本領,走的就是文吏這一路。
怎樣考校吏才
唐代吏部銓選考「身、言、書、判」四項:身取體貌端正,言取辭理明白,書取字跡工整,判則給出一段案由,讓候選者擬寫判詞。其中「判」考的是辨析事理、援引法條和落筆成文的綜合能力,最能見出吏才高下。到任之後,考課看的是實打實的數目:戶口增減、墾田多少、賦稅是否完納、獄訟有無積壓,這幾項年年磨勘,做不得假。薦人者也要為被薦者的實際表現負責,薦非其人,舉主跟着受罰。
餘論
吏才與吏道並不總是配套。有吏才而乏吏道,辦事利落卻容易流於苛刻,一味追比錢糧、深文周納;有吏道而無吏才,則規矩懂得多,遇事卻拿不出辦法。古人看重兩者的配合,長官身邊往往要配幾個幹練的僚屬,由他們經辦具體事務,賬目、案卷、往來文書都過他們的手。用今天的話說,吏才大抵相當於行政執行與事務處置的能力,它並不因時代更替而失去意義[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