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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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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銀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8月28日,由原來的天津市金融(外匯)同業協會(1994年成立)和天津市金融(本幣)同業協會(1998年成立)合併組建,並使用現名。協會是在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核准註冊登記,由獲准經營銀行業務並設在天津市行政區的銀行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1]組成的非盈利性、行業性、專業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單位為天津銀監局。

機構簡介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天津市銀行業的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81家。會員單位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村鎮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及商業銀行在津持牌專營機構等。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正、副會長、監事長的任期為三年。

協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內設辦公室、自律部、維權部、培訓部、安保部、信息部、物業部。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協會現設立有:文明服務工作委員會、個人金融業務專業委員會、農村金融工作委員會等八個專業委員會。

《天津銀行業》雜誌是天津銀行業協會的內部通訊類刊物,雙月刊,免費向各會員單位及所屬網點、天津市政府有關部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中國銀行業協會及各省市銀行業協會發放。

天津市銀行業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天津市銀行業協會[2](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Tianjin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TB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依法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合作的其他類型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專業服務機構結成的銀行業自律組織和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並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的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社團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天津市和平區

第二章 黨組織建設

第六條 本協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七條 本協會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監督管理和規範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本協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 本協會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協會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依法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銀行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的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報告業務主管單位;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業務主管單位,並做好業務主管單位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業務主管單位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業務主管單位等部門反映涉及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十三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業務主管單位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實施銀行業輿情監測、引導及應對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銀行業聲譽和經營秩序。

第十四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業務主管單位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