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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態環境局

合肥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合肥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19〕1號)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合發〔2019〕6號),市生態環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合肥市生態環境局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1]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2]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對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和監督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監督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中央、省、市財政性專項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指導,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承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牽頭負責核與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擔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組織審批或審查各類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及相關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根據授權,牽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整改考核制度,制定督察整改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推進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對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進行督查督辦。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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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