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務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商務委員會(簡稱市商務委)。北京市[1]商務委是負責本市內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掛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簡稱市政府口岸辦)的牌子。
2018年11月,北京市機構改革中將北京市商務委員會更名為市商務局,仍作為市政府組成部門,加掛市政府口岸辦公室牌子。劃入來京投資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認定職責;將有關反壟斷等職責劃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管職責劃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內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2],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研究內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提出內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推進本市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促進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促進本市城鄉市場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商品流通和生活服務業(不合住宿業)重點設施,以及大宗產品批發市場、城市商業網點、市級大型商業中心、特色商業街區的布局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商業體系和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本市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提出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建議,參與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指導商業信用銷售,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本市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有關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組織落實中央及本市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商品供應和相關服務保障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物流配送重點設施布局規劃,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物流園區的規劃和建設。
(七)負責本市商品進出口管理工作,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並組織落實;負責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備案和進出口商品配額、加工貿易合同的管理工作,協調北京地區各類進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監督進口機電產品的招標活動,指導對外貿易促進工作;負責天竺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相關行業指導工作。
(八)負責本市技術貿易工作,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件。
(九)牽頭擬訂本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十)協助承擔本市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負責涉及本市的世界貿易組織有關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協助承擔本市進出口公平貿易、產業損害調查及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受商務部委託,配合做好本市反壟斷的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外商投資相關管理工作,擬訂外商投資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以及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本市投資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審批以及開發區的外商投資工作;加強與港澳台地區的經濟合作交流。
(十二)負責本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研究提出對外經濟合作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與國外多雙邊經濟、技術援助的有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按權限依法核准本市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十三)負責指導、協調本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依法監督檢查本領域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依法對本市食鹽生產、批發和生豬屠宰、典當、棉花收購加工、成品油流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四)起草本市關於口岸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口岸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口岸綜合協調管理和「大通關」工作;組織協調首都機場地區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商業服務業人才工作的宏觀管理,引導、推動並且組織協調商業服務業人才隊伍建設及「老字號」傳承人才培養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