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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醫師協會社會組織

內蒙古自治區醫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內蒙古自治區醫師協會,英文名稱為:Inner Mongolia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IMMD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統稱醫師),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1]等企事業單位以及與醫師相關的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區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宗旨:履行行業「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監督、管理」職能,致力於加強全區醫師隊伍建設和管理,維護醫師合法權益,弘揚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恪守醫師職業道德,提高醫師服務質量和水平,為自治區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服務。

本會的所有活動和各項工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廣大醫師,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有價值的意見建議,做好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的參謀和助手;

(二)依法維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護醫師的處方、診斷和治療權利,保障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其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行為規範,建立醫師培訓、考核、技術審核體系,審查、認證醫師執業資格,監督檢查醫師執業行為;

(四)組織開展對全區醫師的醫學培訓教育

(五)關心、幫助鄉村醫生和基層醫療機構醫師,開展醫療扶持工作,促進醫師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六)組織開展醫學科普宣傳教育,推廣醫學科普知識;

(七)興辦相關諮詢服務機構,主動為會員提供服務,創辦雜誌刊物,舉辦醫藥衛生展覽,推廣醫藥新技術、新成果,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提高,促進醫學科技成果的轉化;

(八)開展國內外醫學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鑑醫師行業管理和醫療服務先進經驗;

(九)表彰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以及優秀的協會工作人員,對違反醫師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的會員以及協會工作人員予以懲戒;

(十)積極開展針對醫師隊伍發展現狀的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提交建設性意見與建議,為政府制訂醫師隊伍和醫療服務管理制度和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十一)搭建醫師服務信息平台,促進醫師與社會的溝通與交流,維護醫療秩序;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以及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醫師相關的社會團體,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會管理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未在其它社會組織擔任負責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中有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制定本會發展的長、短期計劃,安排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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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