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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半導體設備和材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材料分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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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半導體設備和材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材料分會編號TC203/SC2,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籌建及進行業務指導。

全國半導體設備和材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材料分技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具體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為充分發揮各行業生產、使用、科研[1]、教學、監督檢驗和經銷等方面專家在標準化工作中的作用,保證標準化工作在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工作效能等方面的 效果,促進國際交流,消除技術壁壘,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與SEMI標準接軌,並將標準納入法制軌道,組建成立「全國半導體設備和材料標準化 技術委員會材料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材料分會)。

第三條 本標委會是從事半導體材料全國性標準化技術工作的組織,是全國半導體材料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半導體材料標準制修訂、標準體系研究及標準信息 交換等方面的工作,接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標準計量質量研究所(以下簡稱有色標準所)和全國半導體設備和材料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半導體標委會)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結合半導體企業的具體情況,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半導體材料[2]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五條 按照國家制修訂標準的原則和有關規定,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使我國的半導體材料及與其配套標準與國際或國外先進標準接軌,並負責理順 新的標準化管理關係,制定科學、完善和優化的標準結構體系。

第六條 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與SEMI相應技術委員會的有關技術業務工作。積極組織標準化工作者參加SEMI標準化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第七條 就半導體材料標準的狀況及其發展趨勢,提出我國材料標準制修訂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組織我國半導體材料標準的制修訂和複審工作。

(1) 根據國外對半導體材料的各項參數檢驗方法標準狀況,結合我國情況,制修訂我國的半導體材料標準檢驗方法標準,使其與材料標準配套,並與國外先進標準接軌。

(2) 就我國在半導體材料及其檢驗方法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成熟的、能推廣的新材料、新檢驗方法,應及時將其制定成我國標準,使其在生產中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八條 對於在半導體材料研製、質量檢驗方面已取得重要的科技成果,具有重要實用價值,且能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項目,積極向國家有關部門推 薦,爭取其支持,開展科技攻關,使其應用到生產實踐中去,並制定成國家標準。

第九條 根據我國的情況,制定我國在半導體材料方面貫徹實施ISO 9000的質保體系,為我國的半導體材料產品進入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第十條 根據實際情況,召開國際國內學術研討會或宣貫會,進行技術交流或宣貫新標準。

第十一條 組織半導體材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軍用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準的技術內容負責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負責對半導體材料國標及行標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本專業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的建議。

第十三條 受部門的委託,參與半導體材料產品生產許可證發放、質量抽查等有關技術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受部門和企業的委託,承擔本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並向委託部門提出標準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 受企業委託,對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軍用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進行水平認證和企業標準的備案工作。

第十六條 受企業委託,對企業圍繞合同執行的國標、行標發生的質量爭議負責仲裁。

第十七條 受企業委託,協助企業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為企業的國際、國內貿易活動查尋和提供相關的國內、外標準資料或質量方面的背景材料,包括貿易法規、貿易合約等。

第十八條 標委會將面向社會開展工作,進行標準化信息傳遞。及時介紹最新頒布的或正在制修訂的國內、外半導體材料標準的新內容或重要變更內容,並負責半導 體材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軍用標準的具體宣貫、解釋工作。介紹標準化課題研究情況及標準化活動信息(包括會議、計劃、培訓信息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本標委會實行會員制,標委會會員由生產、使用、科研、教學、監督檢驗和經銷等方面的單位組成。任何企業或團體可以在任何時間向標委會提出加入或 退會的申請。會員分為積極會員(以下簡稱P會員)和觀察會員(以下簡稱O會員)。

第二十條 本標委會會員資格的確認

「P」會員的資格:

㈠積極參加半導體材料標準化工作並作出過貢獻;

㈡企業標準化工作開展得好;

㈢有專職或兼職標準化工作人員;

㈣對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

「O」會員的資格:

㈠能夠參加半導體材料標準化工作;

㈡對標準化工作和標準草案能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本標委由會員單位選派1~2名同志擔任委員,標委會委員每屆任期三~五年。領導機構設立如下: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1人)。

第二十二條 本標委會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標準計量研究所提出,副主任委員從全體委員中產生。組成方案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三條 標委會設有秘書處,在標委會的領導下,負責提供技術和行政方面的服務,對標委會工作計劃內的全部項目進行處理。秘書處有責任保證標委會工作積 極進行並應盡力使工作獲得滿意的結果。秘書處設在有色標準所。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標委會可設立制修訂工作組或其他專項工作組,負責半導體材料標準的制修訂、標準宣貫等具體工作。秘書處將以工作簡報或通訊形 式,把標委會的工作內容、進度安排等不定期地向全體會員進行通報。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會員的權利

「P」會員的權利:

㈠有權提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軍用標準制修訂的立項建議並提交標委會討論

㈡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軍用標準的起草權;可免費獲得包括標準報批稿在內的標準起草過程中的全部資料,並在標準審查過程中有表決權。

㈢有權受標委會委託代表標委會參加國際標準化工作會議。

㈣有權承擔標準化課題研究及標委會分配的各項工作,並獲得相應的經費。

㈤有權獲得標委會提供的各種最新標準化信息。

㈥可免費得到當年度新發行的國、行、軍標文本,並有權對標準內容提出諮詢並得到答覆。

㈦可免費辦理標準水平認證。

㈧可免費辦理企業標準備案。

㈨享受由標委會舉辦的各種會議、學習班費用上的優惠。

㈩享受標委會提供的其他優惠服務,如生產許可證、質量抽查、采標標誌、質量認證等與標準有關的各方面的諮詢服務及標準、質量爭議的仲裁服務等。

「O」會員的權利:

㈠有權提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軍用標準制修訂的立項建議並提交標委會討論。

㈡有權以觀察會員身份參加標準審查工作會,並可免費獲得除標準報批稿之外的標準起草過程中的全部資料,但在標準審查過程中無表決權。

㈢有權對已發行的國、行、軍標的標準內容提出諮詢並得到答覆。

㈣有權獲得標委會提供的各種最新標準化信息。

㈤享受由標委會舉辦的各種會議、學習班費用上的優惠。

㈥享受標委會提供的其他優惠服務,如生產許可證、質量抽查、采標標誌、質量認證等與標準有關的各方面的諮詢服務及標準、質量爭議的仲裁服務等。

第二十六條 會員的義務

㈠會員應遵守標委會的章程,執行標委會的決議,接受標委會分配的任務。

㈡會員應向標委會反映情況,有義務提供其他途徑獲得的標準資料,供全體會員享用。

㈢會員有義務將本單位的標準化活動及工作經驗,在全體會員單位之間進行交流。

㈣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

㈤凡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勸告無效者,標委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並在秘書處備案,兩年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