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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狀,是古代打官司時被告人招認罪情的書面供詞。犯人或嫌疑人在堂上把事情經過說清、認了罪,書吏就記錄下來,讓他畫押具結,這份文書就叫"供狀"。它是斷案定刑的重要依據,和官員的結銜(寫明官職名銜)相表里:誰審的、誰記的、誰畫的押,都要落在紙上,好日後追查。沒有供狀,很多案子就立不住[1]。

釋義

供狀的關鍵,在"據實招承"。審案時,官員先問明情形,犯人陳辯,書吏據辭狀記下口供;若認了罪,便寫供狀讓他簽名畫押,表示"所供是實"。這份供狀要歸入籍冊,和狀紙、驗傷單等一併存檔。古人很重"慎獄",所以供狀不能隨意改,要保留塗改痕跡(塗注勾抹),足見當時斟酌。供狀之外,還有鞫書(審訊記錄)與判詞(量刑文書),三者構成一案的完整卷宗。

供狀的寫法也有講究。書吏錄供要用當時通行的刑名套語,先把"某人為某事"交代清,再寫"據某某供稱"引出口供原文,最後以"所供是實,畫押存照"收束。罪名輕重不同,供狀繁簡也不同:竊盜之案簡明,人命、田土則須把時地、人證、因由一一列明。犯人若不通文墨,由書吏代書後讀給他聽,確認無誤方令畫押,防日後翻異。供狀既立,便成定案根基,翻供須有憑有據,否則以誣妄論。一套程式下來,口說無憑的供詞變成了白紙黑字的文書,獄訟因此有了可查的憑據。

考述

在司法流程里,供狀是"獄成所憑"。審畢,官員把供狀與相關證據一併入檔冊,雖隔多年仍可檢照,是信史所系。為防止屈打成招,還設案覆之制:上司或同官反覆推驗供詞與物證,毋枉毋縱。百姓遞的申牒、官員上的奏本,也常引用供狀定斷。可見從陳辯、錄供、畫押到入檔覆核,古代獄訟把"據供定罪、責有所歸"落到紙上,既重口供也講覆核,冤濫因此少些[2]。

古書載,斷獄最忌只憑刑求得的供狀定案,所以歷代都強調審訊須得實情,不可遽施重刑。相傳唐宋以來,州縣長官親審重案,供狀須當堂錄定,不許私室拷問後補填,為的是防胥吏上下其手。供狀入檔後還要定期檢照,遇赦、遇疑便提勘。一件案子從告到結,供狀始終在卷,日後若有人喊冤,翻開供狀與鞫書一對,是非立見。可以說,供狀雖只是一紙口供,卻把人證、口詞、畫押鎖在一處,是古代司法講求有據、可追、可覆的一環。

參考資料

  1. ↑ 「宅茲中國」的文明意涵,中國社會科學網,2025-11-24
  2. ↑ 儒家的生態智慧與美好家園建設,中國社會科學網,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