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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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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輻射防護學會是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成立於2014年6月17日,是國際輻射防護協會(IRPA)的成員國學術團體。學會[1]掛靠在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業務主管單位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業務指導單位是國家國防科工局,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學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嚴謹的學術作風;倡導奉獻、創新、協作精神,團結廣大輻射防護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進輻射防護科學與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輻射防護科學與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輻射防護科技人才素質的成長和提高,為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業務範圍

學會的業務範圍:開展輻射防護及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2]活動,促進輻射防護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為會員與團體會員單位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廣先進技術;開展同國外相關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維護會員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開展科普宣傳,促進公眾信息溝通;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舉辦科技展覽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輻射防護建議,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進行科技項目論證、規劃、評估、諮詢、鑑定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活動;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培養、發現並舉薦人才。接受相關業務單位委託的其他任務。

學會設有綜合行政部、學術與國際交流部、公眾溝通部與財務部四個工作部門。

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輻射防護學會。英文名稱:CHINA SOCIETY OF RADIATION PROTECTION,縮寫:CSRP。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輻射防護工作者和從事輻射防護科學技術研究、生產教學、應用、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國際輻射防護協會(IRPA)的成員國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嚴謹的學術作風;倡導奉獻、創新、協作精神,團結廣大輻射防護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進輻射防護科學與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輻射防護科學與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輻射防護科技人才素質的成長和提高,為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國家國防科工局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承擔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輻射防護及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活動,促進輻射防護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

(二)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廣先進技術;

(三)開展同國外相關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維護會員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五)開展科普宣傳,促進公眾信息溝通;

(六)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科技展覽展示活動;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輻射防護建議,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開展科技項目論證、規劃、評估、諮詢和獎勵推薦等工作;

(八)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培養、發現並舉薦人才。

(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中國輻射防護學會科學技術獎。

(十)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推動下,為輻射防護領域評估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組織開展經驗交流活動;

(十一)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術和科技書刊;

(十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委託,組織開展輻射防護標準的編制,組織或參與制訂輻射防護技術規範、服務準則、特殊崗位從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及考核、新技術新產品的認定與推廣等相關工作;

(十三)承擔相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任務;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輻射防護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1.有一定專業技術職稱或專業知識的科技工作者;

2.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團體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五)單位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與輻射防護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團體有關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合法設立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

  1. 學會和協會有什麼區別?,搜狐,2018-01-02
  2. 未來的學術交流的方式,搜狐,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