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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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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慣性技術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成立於1987年。是由錢學森院士倡議,丁衡高院士、陸元九院士等發起,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在北京註冊登記正式成立的全國性一級學會,1992年9月10日經批准加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慣性技術領域的科技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結合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1];是聯繫我國慣性技術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國慣性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學會活動的宗旨

團結和組織廣大慣性技術科技工作者,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技術諮詢、繼續教育和科學普及活動,促進慣性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反映慣性技術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慣性技術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建設慣性技術科技工作者之家。

學會的主要工作是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技術諮詢、繼續教育和科學普及活動;舉薦慣性技術優秀人才,促進慣性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編輯出版《中國慣性技術學報》、《海陸空天慣性世界》、《信息簡報》等書報刊物;建設會員之家,開展會員日活動;力所能及的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完成中國科協部署的有關工作等。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設有理事會[2]、常務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目前學會有6個地方慣性技術學會,下設7個分支機構,8個工作機構,擁有個人會員4436名,團體會員157個,院士11人。

中國慣性技術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中國慣性技術學會,英文譯為 Chinese Society of Inertial Technology,縮寫為 CSIT。

第二條 中國慣性技術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中國慣性技術領域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慣性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中國 慣性技術領域的科學共同體,是發展中國慣性技術事業的重 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 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團結、組織從事慣性技術及其相關學科的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改革創新,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技術諮詢、繼續教育和科學普及活動,積極承接政府轉移的科技類社會化公共服務功能,促進慣性技術的發展與進步,促進慣性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慣性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慣性技術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文化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反映慣性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慣性技術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建設慣性技術科技工作者之家。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在慣性技術及相關領域內開展學術和技術交流;

(二) 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託,在以下方面組織、開展研究,提出諮詢意見:慣性技術發展戰略、發展政策及技術途徑,慣性技術及其產品的科研、生產、使用、維修等;慣性技術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研究、重大項目建設引進和重大科技成果的評審、評價和推廣應用;

(三) 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委託組織開展慣性技術領域科技評估、職業資格認定、技術標準研製及國家科技獎勵推薦;

(四) 舉薦慣性技術領域的優秀科技人才,遴選推薦兩院院士、優秀科技工作者、光華工程科技獎、中國青年科技獎、中國青年女科學家獎等候選人;

(五) 依法依規開展慣性技術領域的國際交流與科技合作,發展同國外科技團體的友好交往;

(六) 傳播慣性技術先進的科技和管理經驗,促進慣性技術自主創新;

(七) 開展慣性技術教育和科普工作,提高全民科學素質,促進慣性技術人才成長;

(八) 開展技術諮詢和開發服務活動,推廣慣性技術在經濟建設的應用;

(九) 密切聯繫慣性科技工作者,為慣性科技工作者服務,維護慣性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建設慣性科技工作者之家。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並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學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具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交流、技術諮詢、科學普及、教育培訓等活動;

(三) 優先和優惠獲得本會服務和有關資料;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受本會委託,組織開展有關活動;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 支持本會組織的活動;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 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接受本會交辦的任務,本會應向該會員提出警告。如仍不改正,則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不繳納會費者,不能成為本會理事和常務理事候選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