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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原圖鏈接來自 長江網 的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是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立。 科學技術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牌子[1]

主要職責

科學技術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科技創新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方針以及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優化科研體系建設,指導科研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推進國家重大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

(三)牽頭建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並監督實施。

(四)擬訂國家基礎研究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國家重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擬訂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監督實施,牽頭組織國家實驗室建設,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五)編制國家重大科技項目規劃並監督實施,統籌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應用示範。組織協調國際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

(六)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

(七)牽頭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八)統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園區建設。

(九)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國家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全國科技保密工作。

(十)擬訂科技對外交往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指導相關部門和地方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國家重點引進外國專家總體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外國頂尖科學家、團 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擬訂出國(境)培訓總體規劃、政策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 劃,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十三)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中國政府友誼獎[2]的評審組織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工作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和監督評估。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法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相對獨立運行,負責資助計劃、項目設置和評審、立項、監督等組織實施工作。

(十五)代管科技日報社。

(十六)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圍繞貫徹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優化、轉變政府科技管 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減少科技計劃項目重複、分散、封閉、低效和資源配置「碎片化」的現象。政府部門不直接管理具體科研項目,委託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具體工作。對一般性出國(境)培訓項目和其他培訓項目不再進行審批審核,由各部門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實際安排。對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事項不再進行審核,重在加強規劃布局和績效評價。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統籌國內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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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