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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鄲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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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鄲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邯鄲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邯鄲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邯鄲市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邯鄲市委常委、邯鄲市紀委書記,邯鄲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賈兆軍

工作程序

信訪舉報

(一)信訪舉報範圍

針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黨組織、黨員[1]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對反腐倡廉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 信訪舉報渠道

來信舉報。來信請寄:邯鄲市紀委信訪室。

群眾來訪。來訪接待地址:邯鄲市市民服務中心一樓聯合接訪大廳。

電話舉報。舉報電話:12388(工作時間)。

網絡舉報。登錄「中共邯鄲市紀委 邯鄲市監察委員會 」網站,即可進行舉報。

(三)信訪舉報程序

受理登記。包括閱讀來信和網絡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1)篩選排查。對信訪舉報反映問題進行分析篩選研判,提出辦理意見並逐級報批。

(2)轉辦。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信訪舉報,轉交有關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處理。

(3)交辦督辦。對屬於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信訪舉報,重要的可向其發函交辦,並責成其報告調查處理結果。對轉交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信訪舉報的辦理情況,可採取一定方式進行督促檢查

(4)移送。對屬於本級機關管轄範圍的信訪舉報,根據領導批示,移送本級機關有關部門辦理。

(5)直接核實。按照相關規定對部分舉報件或反映的部分問題直接進行調查核實。

(6)信訪監督。對信訪舉報反映的黨組織、黨員或者行政監察對象作風和廉潔自律方面的一般性問題,採取一定方式進行了解核實、警示教育或提出相關要求。

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後,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結果。

案件查辦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的原則;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和各級政府,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立案: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監察程序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檢查工作的程序是: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複查覆核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複查、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紀檢申訴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行政複議

(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申請條件:

(1)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2)有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2]範圍;

(6)屬於收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職責範圍

(7)其他複議機關、人民法院未受理同一申請或起訴。對符合行政複議法第7條規定的,可以一併申請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

(二)審查行政複議申請,並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收到申請之日即為受理,應當將有關情況報監察廳領導;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報經監察廳領導批准後,製作並送達不予受理決定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不屬於監察廳受理範圍的,報經監察廳領導批准後,製作並送達行政複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

(三)指定行政複議人員。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室主任指定2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具體負責案件審理。

(四)製作並送達答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製作提出答覆通知書,連同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複印件一併發送被申請人。

(五)接收書面答覆及相關材料。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案件審理室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有第三人時,通知其參加行政複議。告知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的資料。

(六)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案件審理室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意見。審查內容:合法性、適當性。包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否合法;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適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濫用職權等。

(七)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期間需要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案件審理室提出意見,報經監察廳領導批准後,製作停止執行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八)草擬、報批和印發相關文書。草擬案件審理報告或處理意見報告,報經監察廳領導批准或廳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後,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但法律規定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按期審結的,經監察廳長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30日。

組織機構

中共邯鄲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邯鄲市監察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內設26個職能部門,具體為: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研究室、法規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九監督檢查室、第十至第十四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信息技術保障室、機關黨委。市紀委派駐機構35個,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紀委。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