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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租界公董局是上海法租界的最高行政當局。1854年,上海法租界為抵禦小刀會給租界帶來的損失,從而加入上海英美租界,受上海租界工部局統一管理。1862年4月29日,法國駐上海領事愛棠宣布法租界自行籌辦市政機構「法租界籌防公局」,1865年後確定譯名為上海法租界公董局。1943年7月30日,法國維希政府[1]汪精衛政府簽訂協議,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和租界,上海法租界被收回,法租界公董局亦於同日解散。

歷史

1854年,小刀會起義後,中國政府喪失了對於上海外僑租界的控制。當年,上海英租界、法租界、美租界宣布合併,並且組織上海市政廳,漢譯「上海租界工部局」。三個租界的行政、司法權利由工部局統一負責。1862年,三次攻打上海未果的太平軍最終退出上海境內,上海安全危機緩解;同時,由於三個租界合併後,因文化的差異,導致法租界與英、美租界矛盾不斷;所以,當年4月29日,法國駐上海領事愛棠宣布自行組織法租界市政管理機構「法租界籌防公局」,並委任施米特、梅納等五人擔任籌防公局委員,在事實上退出了工部局。

漢語中,「董」字意思為主管、掌管。因籌防公局實行委員制,因此在1865年以後,官方譯名便改為「公董局」,另一方面也用來相區分於工部局。公董局成立以後,其組成人員由法國駐滬領事任命,擔任公董局雇員的一般也為法國籍市民。法國自組公董局的行為,最終招致英國駐滬領事密迪樂爵士的抗議,稱這一行為完全違反英法美三方共同訂立的《上海土地章程》。愛棠領事復函反駁,並將時任法國駐華公使布爾布隆的訓令——即法國公使在1853年簽字同意的法租界加入英、美租界的《土地章程》並未通過拿破崙三世批准的情況——抄錄給美國駐滬領事熙華德。

1866年7月,法國外交部制定《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組織章程》。1869年,駐華各國公使同時批准《上海土地章程》和法租界《公董局組織章程》,從法理上承認上海法租界的獨立管轄權。

1914年,北洋政府以法租界拘捕並引渡在租界內的革命黨人為條件,同意法租界擴張。為確保法租界得以實施,公董局在當年4月8日增設三名華董以平復華人情緒,但這三名董事並不能出席董事會議。1926年4月後,受到五卅運動的影響,公董局宣布華董可以參加董事會議。1943年7月30日,汪精衛政府收回法租界,公董局宣告解散[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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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