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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河南商會(河南省駐滬企業協會),英文譯名為:Henan Enterprise association in Shanghai,英文縮寫為HEAS。

本會是由原籍河南的在滬人士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和河南省法人、非法人組織、社會團體[1]、個體工商業者的駐滬機構自願組成,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的社團體。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會員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其他省市及國際組織的經濟貿易協作,維護本會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豫滬兩地經濟建設與發展。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理念

本會的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一)任務

(1)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了解,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

(2)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協助落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

(3)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資金融通、商業機會等諮詢服務;

(4)開展與政府和有關組織之間的合作交流,協助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 扶持和促進企業的發展;

(5)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事項;

(6)組織會員參加有益的社會活動。

(二)業務範圍

搭建平台、交流信息、諮詢服務、提供商機、維護權益、促進協作、扶持發展。

(三)活動原則

(1)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2)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公共利益、商會和會員利益;

(3)本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民主開放、制度制約、行為自律。

商會章程

上海市河南商會(河南省駐滬企業協會)章程

(2010年1月30日於第一屆第八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上海市河南商會(河南省駐滬企業協會),英文譯名為:Henan Enterprise association in Shanghai,英文縮寫為HEAS。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會員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其他省市及國際組織的經濟貿易協作,維護本會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豫滬兩地經濟建設與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業務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一)任務

(1)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了解,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

(2)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協助落實,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

(3)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資金融通、商業機會等諮詢服務;

(4)開展與政府和有關組織之間的合作交流,協助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 扶持和促進企業的發展;

(5)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事項;

(6)組織會員參加有益的社會活動。

(二)業務範圍

搭建平台、交流信息、諮詢服務、提供商機、維護權益、促進協作、扶持發展。

(三)活動原則

(1)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2)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公共利益、商會和會員利益;

(3)本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民主開放、制度制約、行為自律。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源自河南籍的在滬人士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和河南省法人、非法人組織、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的駐滬機構組織,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願意接受本會制度的制約,向本會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繳納會費的(以本會會費收繳辦法為準),經商會秘書處考查並報會長審核批准,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均可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立特邀會員。河南籍的各界知名人士及對商會發展起到積極作用的科研院校、民間團體、經濟組織,在其願意為商會工作地情況下,有資格被聘為本會特邀會員。特邀會員由本會秘書處提名,報經本會會長議事會決定聘請。

第八條 會員實行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聲明並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商會秘書處收到會員退會的書面聲明之時,會員即退會。會員不按規定的時間並足額交納當年度會費的自應交納會費之日起滿一年的,即視為自動退會。被視為自動退會者,會員資格和職務也從應交納當年度會費之日起即自行解除。本會秘書處可在本會會刊和網站上發布取消其會員資格和解除或免去其擔任本會職務的通知和公告。

第九條 會員要服從「自主辦會」的原則,凡本會有規定程序解決的問題,必須在會內以規定的程序解決。本會秘書[2]處負責接收會員反映的問題。針對各類問題及時反映交由相關部門(會議)解決,並向反映者告知解決問題的意見。

第十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會長會決定給予其停止會內權利並勸告退會或除名處分: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損於商會利益或河南形象行為的;

(三)違反本會章程和制度規定的;

(四)擾亂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的;

(五)違反商會組織程序,擅自向會外發布對本會或會員有惡意攻擊、污辱性言詞或材料的。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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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