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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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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成立於2005年12月,為本市汽車維修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系統、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簡介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386家。其中,汽修企業366家;汽車綜合檢測站20家;國營企業[1]94家;民營企業41家;中外合資企業7家;股份制企業244家;副會長單位14家;理事單位34家。協會會長單位的年營業收入約達26億元。

協會宗旨

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發展提供服務。

協會業務和服務範圍

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汽車維修、檢測行業政策和法規;接受政府委託和授權,參與企業經營資質預審,企業質量信譽考評,行業標準、服務規範和發展規劃制訂;指導和協調行業價格等;承擔行業技術諮詢服務、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構建誠信機制、發布行業信息和公信證明、調解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爭議和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代表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或政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制定行規行約,開展自律活動。

會長:劉世才(上海交運集團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兼秘書長:劉筱衡

協會地址:新村路50弄4號206室 郵編: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汽車維修行業協會;英文譯名: Shanghai Automobi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rade Association,縮寫: SAMRA 。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的規定依法組建,由本市從事汽車維修及其相關的經濟組織和專業院校、科研機構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團體[2]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在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本市汽車維修事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汽車維修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汽車維修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信息,辦好會報和網站,編輯有關行業資料。

(三)組織行業培訓、技木諮詢、信息交流,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

(四)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五)對行業發展方向、行業政策、科技進步和市場的培育與發展等進行調查研究,組織研討,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和建議,為行業與企業提供經濟、政策信息和研究成果。

(六)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七)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組織各種行業誠信服務活動,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會承擔的行業資質准入預審、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服務規範、技術標準制訂等事項。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規範、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諮詢服務、國內外行業信息與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即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設立的汽車維修及其相關的經濟組織和專業院校、科研機構;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入會的有關證書、銅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四) 維護本會聲譽;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當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損害本會聲譽的,本會可以視情給予警告、批評,並責其糾正。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