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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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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險學會成立於1984年10月,是全市性研究保險科學學術性群眾團體。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其活動接受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已歷時五屆,現有團體會員單位52個(含中資、外資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與保險有關的院校、科研單位及外資保險公司駐上海代表處),個人會員520多名。

本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理論為指導,團結和組織保險界和社會各有關方,積極開展保 險理論研究、學術活動和教育培訓,促進本市保險理論水平的提高,推動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本屆會長何靜芝,副會長儲敏偉、陳剖建等,秘書長潘漲潮。學會下設四個分支機構,分別是上海市保險學會精算專業委員會、保險法律研究委員會、信息技術專業委員會和壽險管理研究委員會。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 組織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與實務研究及學術研討活動,交流科研成果。

二、 組織會員和社會有關方開展調查研究,對保險工作在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的途徑,供有關決策部門參考。

三、 加強保險教育培訓工作,舉辦各種形式的保險理論研討會、報告會、學術講座、培訓班,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帶動全民保險意識的提高。

四、 密切國內各相關學術界及兄弟保險學會之間的聯繫與合作。

五、 加強同國內外和各地區保險界和有關方之間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六、 加強保險理論建設,辦好會刊《上海保險》,收集、整理保險史料,組織編寫保險年鑑、翻譯、出版各種保險刊物、書籍和教材等。

七、 開展優秀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獎勵在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以及保險教學方面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八、 開展有關保險諮詢服務工作。

九、 承辦有關部門的委託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學會於1996年舉行的第四屆會員大會對學會體制進行了徹底改革,從附屬於一家保險公司的關係中剝離出來,真正成為「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濟獨立」的法人社會團體。學會立足於整個保險市場,確定工作內容,積極為全體會員服務,得到大家的認同。廣大會員積極參與,特別是各團體會員單位領導的熱情關心,大力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順利完成學會的各項工作。本會成立20年來,共舉辦保險理論研討會42次,專題講座和學術報告會43次,承擔中國保險學會、市社聯和主動提出的研究課題21個,其中「上海市郊農村醫療服務研究」獲衛生部醫學衛生科學三等獎。開展各種徵文活動11次,收到論文931篇,其中獲中國保險學會優秀論文評比一等獎2篇,二等獎1篇,三等獎1篇,優秀論文獎2篇。獲市社聯優秀成果獎4篇。匯編出版論文集5卷。組織撰寫編輯出版了《中國保險辭典》、《保險法知識》、《中國保險史》(上卷)、《今日上海保險市場》等保險着作和《人身保險》等培訓教材。此外,學會還連續被評為1997-1999、2000-2003上海市社會科學優秀學會的榮譽稱號。

由本會主辦,上海市二十八家保險公司共同協辦的《上海保險》雜誌,是上海市保險學會的會刊,它創辦於改革開放初期,國內外公開發行,經過20年的市場檢閱,現已連續數年被評為全國金融保險類核心期刊,是一份貼近保險市場,在中國保險界,社會各界讀者中影響甚廣,聲譽較佳的保險時事大眾傳媒。由上海市保險學會承辦的《上海保險年鑑》是一部全面記載上海保險事業發展里程的大型工具書,自2001年問世以來已連續進入第四年,深受國內外業者及各有關方的歡迎。此外並繼續按時完成《中國保險年鑑》上海版塊逐年的組織編輯工作。

本會多年來,尤其近幾年來積極開展與海外保險業的技術合作和兄弟省保險學會的交流, 同時還注重學會的自身建設,在增強學會凝聚力,推動上海保險理論學術研究,促進上海保險市場的發展,並發揮了一定作用。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保險學會。英文名稱是 Shanghai Insruance Institute,縮寫SII。

第二條 本會是由研究保險科學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為指導,團結和組織保險界和社會各有關方,積極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學術活動和教育培訓,促進本市保險理論水平的提高,推動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1228號8樓。

第二章 業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一)組織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與實務研究及學術研討活動,交流科研成果;(二)組織會員和社會有關方開展調查研究,對保險工作在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的途徑,供有關決策部門參考;(三)加強保險教育培訓工作,舉辦各種形式的保險理論研討會、報告會、學術講座、培訓班,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帶動全民保險意識的提高;(四)密切國內各相關學術界及兄弟保險學會之間的聯繫與協作;(五)加強同國外和各地區保險界和有關方之間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六)加強保險理論建設,辦好會刊《上海保險》,收集、整理保險史料,組織編寫保險年鑑、翻譯、出版各種保險刊物、書籍和教材等;(七)開展優秀學術論文[2]、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獎勵在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以及保險教學方面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八)開展有關保險諮詢服務工作;(九)承辦有關部門的委託或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研究保險科學,編寫保險專刊,開展學術交流和諮詢。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二)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凡承認和執行本會章程的中資、外資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有關院校、科研單位以及外資保險公司駐上海代表處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團體會員。(二)凡承認和執行本會章程,並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條件者,本人自願申請,方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1、具有保險及其相關專業中級及講師以上技術職稱; 2、在省(市)一級報刊上獨立發表過有關保險理論及實務研究方面的文章兩篇以上; 3、從事保險、金融或經濟工作滿五年以上; 4、除上述第3項規定專業外,熱心保險事業並具有六年以上工作經歷;5、具有較高專業技術和學識水平。本會應屆理事、顧問為當然會員,75周歲以上個人會員為榮譽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登記表;(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三)個人會員由理事會授權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1、個人會員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究與其它有關活動的權利;2、團體會員享有優先選派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的權利;(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1、個人會員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2、團體會員可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相關學術資料、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四)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和交辦的科研、講學及各項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七)團體會員應主動加強與本會聯繫,提供學術研討活動及機構和負責人員變動情況,並按照入會標準向本會推薦新會員;(八)除榮譽會員免繳會費以外,會員應按規定繳納會費,團體會員還應按規定繳納分攤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兩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參考文獻

  1. 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搜狐,2021-09-23
  2. 學術論文有哪幾種分類 ,搜狐,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