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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意指「一個國家,兩種制度」,香港回歸及澳門回歸之後實施「一國兩制」及享有高度自治之理念。一國兩制是中國第二代領導人鄧小平在1980年代為實現統一目標所提出之憲法原則;最早是為了解決海峽兩岸關係,後來適用於過去分別為英國葡萄牙殖民地之香港及澳門。在一國兩制方針中,香港、澳門得以保留資本主義經濟社會政治制度,而內地其他地區則繼續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港、澳可繼續擁有自己的政治制度、法律體系經濟政策金融事務管治制度以及對外關係50年。

「一國兩制」,具體到香港,是指主權移交後的制度安排,原則框架;鄧小平說50年不變,即在此期間香港保留原來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政治制度、金融體系、法律體系和對外關係;作為「特別行政區」,香港有自己的「微型憲法」,《基本法》。中國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1],能夠在國家有其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並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會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特區自治區域內施行之法律規定;而為此所個別制定之《基本法》,則作為特區最高法律,並且作為特區地方性法律之基礎以實行高度自治。「一國兩制」方針和特別行政區之概念是因應香港和澳門(以至台灣)之特殊歷史和現實情況而設計,目的是在促進國家統一之同時,維持港澳之繁榮和穩定。

政策

一國兩制政策提到儘管在香港回歸和澳門回歸併且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一部分後,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期統治的中國大陸地區仍然施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以及民主集中制。「一國兩制」之法理基礎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2],《基本法》在規劃中央與特區之關係時所應用之原則主要有兩條,一是國家主權原則,另外便是特別行政區之高度自治原則;前者體現「一國兩制」中之「一國」,後者則反映「一國兩制」中之「兩制」。根據全國人大1990年4月4日和1993年3月31日之決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隸屬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是其屬下之工作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亦表示,經由全體會議通過的《基本法》本身有憲制性質,這也使得《基本法》又有「小憲法」之稱。基本法是體現「一國」、橫跨「兩制」。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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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