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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重新導向自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原圖鏈接來自 搜狐 的圖片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兼外長周恩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外長安德烈·維辛斯基於1950年2月14日簽定的條約,於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0年。

這個條約是以1945年8月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王世傑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在莫斯科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1]為基礎草擬的。條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周恩來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外交部部長安德烈·維辛斯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宮簽署。60年代起,中蘇兩國關係惡化,該條約名存實亡。1979年2月條約期滿後沒有再延長。

同日,另簽定兩個協定,即《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

目錄

內容

條約共6條:

  • 締約國雙方保證共同盡力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間接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重新侵略與破壞和平。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同盟的國家之侵襲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雙方並宣布以忠誠的合作精神,參加所有以確保世界和平與安全為目的之國際活動,並為此目的之迅速實現充分貢獻其力量。
  • 締約國雙方保證經過彼此同意與第二次世界戰爭時期其他同盟國於儘可能的短期內共同取得對日和約的締結。
  • 締約國雙方均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及任何行動措施。
  • 締約國雙方根據鞏固和平與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將進行彼此協商。
  • 締約國雙方保證以友好合作的精神,並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之間的經濟文化關係,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並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
  • 本條約經雙方批准後立即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另:《關於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補充協定》

根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今天簽署的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為了保證兩國的國防,蘇聯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達成本補充協定:

無論是在蘇聯的中亞共和國和遠東地區的領土上,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滿洲新疆境內,都不給外國人提供租讓權,並不允許有第三國的資本或這些國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參與的工業的、財政的、商業的及其他的企業、機關、公司和團體的經營活動[2]

視頻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相關視頻

東方:簽訂為期三十年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速看《外交風雲》第9集:中蘇正式簽訂《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