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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96年9月,机关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股、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规划和农村环境保护股5个内设机构[1],下设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环境科研所三个二级机构,全局现有工作人员1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副主任科员5名,局本身股级干部及其他18名。环境监测站34人,环境监察大队55人,环境科学研究所12人。

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鹿邑县主体功能区划。

2、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3、承担落实省和市、县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一般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治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8、负责全县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2]、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0、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县有关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鹿邑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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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