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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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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黑龙江商会成立于2018年8月5日。于此之前,2018年8月3日,商会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中姬祥当选陕西省黑龙江商会会长。

简介

2018年8月5日上午,陕西省黑龙江商会在西安正式授牌成立。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还选举姬祥为会长,30余家陕西省级商会[1]单位及陕黑两地优秀企业家代表等300余人参加成立仪式。

陕西省黑龙江商会的成立得到了黑龙江商务厅批准,黑龙江省工商联和陕西省民政厅等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计划”的深入,陕西与黑龙江两地均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两省经贸合作进一步加强。陕西省黑龙江商会将发挥好桥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陕黑两地社会经济发展。

目的

一、信息交流的作用。商会为会员建立沟通的渠道,搭建交流的平台,促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做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优势互补。

二、反映诉求的作用。及时了解会员的所思所想,主动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要求,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分析和发现会员诉求中共性的东西,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化解矛盾,向决策机关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争取政府的支持。

三、培训提高的作用。定期组织参观考察、专家讲座、学习讨论等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国情省情、市场经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各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提升商会的整体形象。

四、宣传会员的作用。针对商会和会员的特点,策划、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调动当地各种传媒的力量,大力宣传会员单位和商会的业务、业绩等,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会员单位的业务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联谊的作用。发挥商会在联结乡情方面的优势,开展健康有益的联谊活动,在联谊中增加共识,增进感情,增强团结,从而发挥整体优势和团队力量,开发市场,开展合作,创立事业。同时,加强与社会有关方面的联谊,商会与其他商会的联谊,相互切磋共同提高。

宗旨

遵守国家的宪法[2]、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黑龙江商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陕西省工商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遵循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自觉打造“诚信黑龙江在陕西工商”品牌;坚持互利互惠,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为秦及黑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陕西省黑龙江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

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商会是由在陕西省的黑龙江籍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非黑龙江籍工商企业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企业与两省政府之间,与在陕西省工商组织之间起着桥梁、纽带作用的群众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黑龙江商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陕西省工商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遵循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自觉打造“诚信黑龙江在陕西工商”品牌;坚持互利互惠,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为秦及黑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陕西省黑龙江商会办公地址暂设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18号新科大厦B座10楼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提高政治和法律素质,坚持市场经济规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定期开展经济理论、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开发、财务实物等专业人才培训和技术指导,为黑龙江在陕商企国内外学习考察、商务活动等创造机会。

(二) 协助会员与当地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良好关系,解决黑龙江省工商业主在经营中发生的困难和问题,开展各种商务、交流、展销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三)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专题调研、研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可行性建议意见,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四) 为来陕投资的黑龙江省客商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以及联络的方便。处理好省政府和客商的委托事项。

(五) 向企业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会员建立信息平台,不定期办好会刊和黑龙江客商网站,广泛交流有关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六) 为党和政府工作部门积极推荐黑龙江省客商中的优秀人才,大力宣传会员的创业事迹,弘扬黑龙江客商文化。

(七) 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商会会员只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商会章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黑龙江省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曾在陕西省工作过,本人愿意加入商会的人士及非黑龙江籍工商企业,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陕西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司业务发展正常;

(四)在某经济领域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五)热爱家乡,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发展管理部初审;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填写会员登记表,交纳投资基金;

(五)发放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在商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自觉接受并完成商会分配和要求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商会的社会声誉;

(四)按规定向商会交纳投资基金;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半年不交纳投资基金,或者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 长

第十五条 会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有一定的政策和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

(三)企业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本人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在黑龙江省籍人士中有较高的威信;

(五)对商会工作有积极性,有一定时间和精力领导商会工作;

(六)有奉献精神、大局观念和团队精神。

常务副会长任职条件参照会长条件。

副会长任职条件:

(一)有一定的政策和理论水平,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决策水平;

(二)企业在当地有一定影响,本人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在黑龙江省籍人士中有一定的威信,热衷于家乡事业

(四)对商会事业有积极性,愿意为商会事业贡献力量;

(五)有奉献精神、大局观念和团结精神。

第十六条 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从理事中产生,理事从会员中产生,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指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有关重要会议;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本会投资基金标准及管理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其决议必须有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商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研究决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业务部门。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表决聘任,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六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聘用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与会员进行联系,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五)依照商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商会法人代表由商会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的法人代表人不兼职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人。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投资基金盈余;

(二)接受赞助和捐款;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商会的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一)商会的日常办公费用和人员工资;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定期举行各种商务活动的费用;

(三)会刊、信息资料的编辑印刷费用;

(四)其他的合理开支。

第三十条 经费管理。商会收取会员投资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会所有经费用于商会业务的开展和事业的发展。秘书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安全和正确使用。商会在会长和秘书长更换之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的资产必须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商会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商会自行解散或者因为其他特殊原因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商会终止的决议和善后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陕西省黑龙江商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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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