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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银川市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17号),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在立法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监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履行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根据授权对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区、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问责。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1]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监督指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与信息发布。负责社会化环境监测运营机构等第三方的管理。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订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

(十)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2]、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按照要求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工作。

(十三)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纳入综合执法改革范围事项的监管配合。

(十四)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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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