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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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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庆市璧山区机构改革方案》,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现任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涛。

目录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1]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统筹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项,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管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实施,负责区直管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根据区政府资金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灯饰、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等城市管理工作的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区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占用、开挖、接沟等依法审批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路灯灯饰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指导企业、社会单位灯饰建设。指导监督镇街市政设施维护管理。

(五)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停车位的规划,其他停车位规划的统筹;负责辖区范围内停车位的建设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区公共汽车站(点)、公共停车楼场(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的行业规划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并负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城区区域内非机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负责城镇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分类[2]管理工作。指导镇街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八)牵头组织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导镇街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指导监督城区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工作。

(十)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

(十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二)组织编制区级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镇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公园行业管理;组织新建城市公园的验收和定级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指导监督城区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公园的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定额、质量管理。

(十五)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城市违法建筑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指导监督镇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依法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和食品摊贩非法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十七)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的监管;开展城市管理行业人员培训。

(十八)负责城市规划建成区道路、桥梁、壁山隧道的养护和管理。

(十九)负责城市规划建成区水库在景观工程完成后,其水面清洁卫生、景观工程的维护管理和水岸水生植物的栽植管养、水上安全管理和水库水质维护。

(二十)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责分工

1、执法管理体制

城区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执法(不包含璧城、璧泉街道的非城区部分),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其余区域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委托镇街执法,并实施监督。

2、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职责分工

属于高新区范围的,由璧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属于绿岛新区范围的,由绿岛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区其他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除园林绿化、路灯、环卫设施外)建设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园林绿化、路灯、环卫设施建设由区城管局负责。城区窨井及窨井盖的日常管理,城区的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区城管局负责。

3、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对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仍分别由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承担。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规定,依法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