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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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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简称企业协会)自1995年批准成立以来,一直与高新区经贸局合署办公。十多年来,企业协会坚持当好管委会的参谋和助手,通过组织高端培训、讲座、展览展会,举办企业家[1]联谊会、主题沙龙,以及带领企业走出去,请进来交流等活动,努力帮助企业转变观念、开阔视野、提高管理水平,使之成为企业与社会各界以及进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桥梁和纽带,成为企业和企业家的娘家。

目录

协会概况

企业协会现有会员500余家。区内的知名企业:法士特、比亚迪、银桥生物、开米股份、西京电气、高科集团、庆安制冷、达刚路机、金花集团、东盛集团、海星科技、蓝溪集团、盛赛尔、海天天线、银河电力、中扬电气、大金庆安、西正印制、力邦投资、步长集团、康鸿新材料、天和集团、富士达科技等企业,以及高新区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等政府部门和高新工商银行、高新风险投、金杜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西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均为企业协会的理事单位。

企业协会下设: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信用促进、投融资、人力资源、光机电、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房地产物业管理和影视专业委员会,以及无线电[2]、石油服务、卫星应用、能源行业信息化、软件服务外包产业和品牌汽车4S企业等联盟组织,是由西安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唯一设在高新区管委会内的综合性社团组织。

主要业务

1.针对企业需求,结合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开展高端培训;

2.通过沙龙活动、座谈会(意见征询会)、联谊活动、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企业开展行业间、政企间、校企间交流活动;

3.通过实施“走出去”、“请进来”战略,帮助企业开阔眼见,增进交流,加强合作;

4.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国际展览展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企业项目对接;

5.承接省市有关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

中文:西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英文:XIAN HIGH-TECH. ENTERPRIS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XHTEA。

第二条、性质:西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区内外热心高新技术发展的各类服务机构、相关研究团体及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服务企业、做好参谋、增进了解、促进合作。即团结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会员和高新技术从业人员,共同营造西安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创业环境,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与国际化;增进会员与政府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在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共同推动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A座4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主要任务:适应改革开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动企业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发挥作用;以提高企业素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建设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宏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为目标,开展以下范围的活动:

1.调查研究国内外高新技术及相关企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切实办好内部网站和刊物,为区内企业发展提供相应的信息,在需要时,为政府及管委会制定企业发展法规、政策、规划等提供参考依据。

2.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或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企业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新技术产业整体利益

3.制定并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行为规范,建立协会及企业自律机制;整合高新技术产业资源,推介高新技术成果和产品进入尖端或垄断领域,并协助其建立产业链;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协调企业间的关系,营造企业有序竞争的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

4.增进与国内各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及开发区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交流信息,开展横向联合,建立战略合作联盟,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为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开拓更广阔的市场领域搭建平台,使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通过与其他高新区企事业组织的优势资源互补,从而“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推动西安经济快速发展。

5.鼓励会员及企业进行科技攻关和自主创新,积极促进企院联谊、企校联谊,推动高新技术成果(项目)产业化、商品化进程。

6.组织开展高新技术发展理论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培训活动,传播高新技术先进经验,培训高新技术管理和经营人才。通过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有关产业发展的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及培训等,及时交流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新知识、新技术等各种信息,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与进步。

7.调研高新技术产业国内外贸易的规则、标准,及时传递相关信息,协调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贸易,研究并提供国际贸易反倾销策略,保护产业利益;组织技术、学术、成果联合攻关,并参于国内、国际的高新技术合作交流、交易活动。

8.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推动协会工作国际化。

9.有选择性的组织参与国际国内展览会、交易会,促进区内外企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发展。

10.与省市大、中专院校共建高新区的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工作,努力承担为社会、为企业培养有用人才的责任。

11.开展多种文体活动及联谊活动,活跃企业的文化生活,组织开展有关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建设的其它活动。

12.承办政府及其它机构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形式。

单位会员:即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的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和其它企业

个人会员:即授予在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或研究上具有国内外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以及关心本会工作并积极做出贡献的知名人士、国际友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胞。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参与其活动与工作的意愿;

3.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能够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3.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1.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2.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

3.免费获得协会的有关资料、信息,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无偿或有偿服务;

4.出席会员全体会议并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6.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接受并完成协会交与的工作,关心协会建设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为本协会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违反本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因停业、破产,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高级顾问,推选会长人选;

3.协商产生副会长、秘书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议理事的增补变更;

7.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审查本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12.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如遇重大或紧急事宜需要磋商,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政治素养;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正、副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熟悉行业情况,热心为本协会服务,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领导才能。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监督检查协会经费收支状况,维护协会经费收支的合

理性和合法性;

5.组织拟订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和福利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常设办公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会全面工作,秘书处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条、秘书长职权:

1.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协调协会与政府部门、民政局、工商联及其他社团组织的关系;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经费来源:

本协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主要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3.政府及主管单位的拨款和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举办各项事业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

1. 单位会员

⑴副会长单位3600元;

⑵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

⑶年技工贸总收入1亿元以上企业2200元;

⑷年技工贸总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1600元;

⑸年技工贸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1200元;

⑹年技工贸总收入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企业800元;

⑺年技工贸收入500万元以下企业500元;

2. 个人会员:30元。

第三十三条、会费缴纳时间

1. 统一缴纳时间为:当年的11月1日——来年的3月30日

2. 新入会会员缴纳时间为:批准入会之月。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财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3月22日第五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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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