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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乡规划局是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6号)精神,设置蚌埠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1]

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乡镇和村规划编制和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二)将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承担的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强制性规范,研究提出有关城乡规划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及政策建议,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城乡发展战略性规划研究,参与研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城乡建设近期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重要地区的规划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全市村镇规划。

(四)参与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各类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五)负责城乡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乡勘察测量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城乡建设测绘发展规划和计划,下达测绘和科研任务,负责城乡建设测绘成果的审核、审批与管理;建立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技术信息。

(六)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各项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综合利用。

(七)负责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办理涉及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和城市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市政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或资质的审查与报批;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招投标的监督服务工作;负责市城乡规划展览馆日常接待、维护和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市辖各县(区)城乡规划设计、规划管理等业务工作。

(十)指导全市规划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含市政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统一申报、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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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