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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英語: United Nations Charter ),是聯合國建立的基礎條約,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係、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

簽字與生效

聯合國憲章是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結束時在美國舊金山舊金山戰爭紀念及演藝中心San Francisco War Memorial and Performing Arts Center簽字,於1945年10月24日生效。為了表揚中華民國長期抗戰的功勞,中華民國代表在聯合國憲章上第一個簽字,主辦國美國代表最後一個簽字[1]

歷次修正案

憲章第23、27、61條修正案

該次修正案於1963年12月17日通過,並於1965年8月31日生效。

第23條修正案規定安全理事會成員自十一國增至十五國。

第27條修正案規定安全理事會關於程序事項的決定及關於一切其他事項的決定的可決票門限,由7國增至9國,其中包括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作出。

第61條修正案將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成員自18國增至27國。

憲章第109條修正案

第109條修正案於1965年12月20日通過,並於1968年6月12日生效。

第109條修正案修正該條第1項,規定「會員國為審查本憲章,得以大會會員國三分二之表決,經安全理事會任何九個理事國(原先為七個)之表決,確定日期及地點舉行全體會議」。

該條第3項涉及大會第十屆常會期間可能舉行審查會議的問題,仍保留原行文:「安全理事會任何七個理事國之表決」,

憲章第61條的進一步修正案

第61條的進一步修正案於1971年12月20日通過,並於1973年9月24日生效。該條的本次修正案將經社理事會的成員再增至54國。

聯合國憲章序言

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

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
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
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

並為達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
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則,確立方法,以保證非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運用國際機構,以促成全球人民經濟及社會之進展,

用是發憤立志,務當同心協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國政府,經齊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本聯合國憲章,並設立國際組織,定名聯合國。

舊金山會議中國代表團

此次會議國民政府派出的代表和高等顧問共十一位,正式排定的簽署順序為:

會議最後的簽字儀式,除宋子文、胡適因故不克參加外,其餘八位中華民國代表皆在憲章上簽字,以昭信守。

參考文獻

  1. 1. Origin and Evolution (PDF). 1946-47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pdf).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 33. China, in recognition of its long-standing fight against aggression, was accorded the honor of being the first to sign. It was arranged that the signatures of the U.S.S.R., the United Kingdom and France should follow, and then, in alphabetical order, the remaining nations,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s host country, signing last. (英文)

外部鏈接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