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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署

经济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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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署(简称水利署)为中华民国经济部所属之行政机关,主管全国河川水利水资源相关业务之推动及其政策、法规之拟订与执行。[1]

目录

沿革

  • 1941年7月,行政院成立“行政院全国水利委员会”。
  • 1946年6月,行政院全国水利委员会改组为“行政院水利委员会”。
  • 1947年1月,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农商局耕地课扩编为“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农林处农田水利局”。5月16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改为台湾省政府。7月1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工矿处公共工程局水利组与农林处农田水利局合并成立“台湾省政府建设厅水利局”;陆续成立宜兰三星桃园湖口新竹台中草岭员林北港斗六冈山阿公店高雄屏东盐埔台东花莲工程处与高雄苏澳转运站以及水文、测量总队。
  • 1947年4月,行政院水利委员会再改组为“水利部”,隔年5月正式公布。
  • 1949年3月15日行政院改组后,裁撤行政院水利部。5月10日,总统令制定公布《经济部组织法》,经济部下设置水利署。12月,中华民国政府迁台
  • 1956年5月,台湾省政府建设厅水利局宜兰、新竹、台中、员林、北港、阿公店、屏东、台东、花莲、斗六、冈山工程处改称第一至十二工程处,其馀则裁撤。9月1日,台湾省政府建设厅水利局改称为“台湾省政府水利局”,仍隶属建设厅,为省属三级机构。
  • 1959年3月,经济部中央水利实验处裁撤,业务并入“经济部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
  • 1959年10月,水利局增设机械修理厂、机械工程队。
  • 1960年5月,水利局增设四个规划调查队及第一至第七水文站。
  • 1968年3月,水利局增设河川治理规划总队。
  • 1969年8月5日,台湾省政府建设厅地下水工程处裁撤,业务并入水利局。
  • 1976年7月1日,台湾省土地资源开发委员会裁撤,业务并入水利局;水利局并裁撤第十、十一工程处以及苏澳、高雄转运站,第十二工程处改为第十工程处,并在工程处下增设调查课。
  • 1996年12月,经济部水利司与经济部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合并改制为“经济部水资源局”。
  • 1997年1月,台湾省石门水库管理局、曾文水库管理局、鲤鱼潭水库管理局与水利局下的第一至第十工程处、中部水资源开发工程处、南部水资源开发工程处、规划总队、机械工程队、阿公店水库管理委员会、石冈坝管理委员会整并为台湾省北区水资源局、台湾省中区水资源局、台湾省南区水资源局、台湾省第一至第九河川局及台湾省水利规划试验所。5月13日,台湾省政府建设厅第六科和原有的水利局合并成立“台湾省政府水利处”,属省府一级机构。
  • 1999年7月1日,台湾省政府水利处因精省改隶经济部,名称为“经济部水利处”。11月16日,水利处成立第十河川局。
  • 2002年3月28日,经济部整并经济部水资源局、经济部水利处、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委员会等水利机关,成立“经济部水利署”。
  • 未来,经济部水利署的水权调度、水利开发与整治业务,续留经济部改制的经济及能源部,地下水、温泉水等水资源保育业务移到环境资源部

组织

  • 署长
    • 副署长
    • 总工程司
    • 主任秘书

署内单位

  • 综合企划组
  • 水文技术组
  • 水源经营组
  • 河川海岸组
  • 保育事业组
  • 工程事务组
  • 水利行政组
  • 土地管理组
  • 河川勘测队
  • 水利防灾中心
  • 资讯室
  • 秘书室
  • 人事室
  • 主计室
  • 政风室

附属机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