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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

图片来自orientaldaily

私有化(Privatization)一词可用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其一常指将国有企业所有权转给私人,即民营化;其二指将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卖给同一个投资者,进而使一个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转变为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1]

概述

人们往往把“私有化”与工业企业或服务业(如采矿、制造业以及电力等)联系起来。然而,私有化可以被应用于任何资产,如土地公路乃至自来水等。近年来,一些以往由政府提供的服务如教育卫生事业等在许多国家成为私有化最热门的新对象。

理论上,私有化有利于建立自由市场,鼓励竞争;其支持者认为,私有化的这一特点使公众以竞争性的价格获得更广泛的选择。与之相反,社会主义者反对私有化,他们认为:政府将其对重要公共服务的控制权赋予私有企业会削弱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控制,而这种行为将导致私有企业因追逐利润而过度压缩成本,并造成公共服务品质低下。

一般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一段时期,许多国家实行国有化,但在1980年代到1990年代,私有化成为趋势(特别是在英国美国)。这种私有化的趋势常被归纳为新自由主义政策“全球化浪潮”的一部分。观察家指出,撒切尔夫人里根的政策对私有化的兴起有重要影响。“私有化”作为术语在1948年被提出,1980年代,由于在《经济学人》中多次出现,而普及起来。

私有化的计划被世界许多国家采用,这些计划分成三类。第一类是1989年后东欧转型经济体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进行的私有化改造。第二类是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压力下进行的私有化计划。第三类是发达国家进行的私有化计划,其中进行的最全面且广泛的当数新西兰和英国在1980年代、1990年代进行的私有计划,而其中最大规模之私营化计划是1991年元旦成立之德国邮政。

形式

私有化含多重意义,从广义来说,主要有:

  1. 资产的拥有权转移即私有化,例如香港将房屋委员会的商场及停车场售予领汇
  2. 利用私人市场的营运方式,无论目的是自负盈亏,还是为了谋取利润,即私营化,在香港的例子包括房屋委员会、医院管理局香港机场管理局
  3. 把一些演艺团体改以商业原则运作,如:香港芭蕾舞团和管弦乐团。

具体的方法包括:

  1. 把公营资产全部或局部卖给私人公司,又或是把股份上市出售。
  2. 把服务外判。这种方式的私有化虽然没有出售公产,但其控制或决策权则透过合约落入私人机构手中。合约用竞投获得,通常是价低者得。
  3. 对公营服务的种种监管加以撤销,特别是对那些已出售的垄断性企业会这样做。
  4. 公司化。这种方式不涉及买卖公产,但是按私人公司结构去重组公营服务,用私人机构的方法去营运。公司化也常是民营化之前的过渡措施,例如大多数国家的邮政电信服务民营化前会先从政府机构改组成公司。

反私有化运动

民营化是华盛顿共识的主项之一,G7以此来要求发展中国家(尤以中南美洲),世界银行的经援就以受援国的民营化为达成协议的主条件之一。台湾遭受此压力,1989年后多次被迫释放官股党股,也因此从事各种改革,2000年代以来更引发二次金改、油电双涨等争议。 对诸如自来水电力等重要公共服务部门的私有化建议常常遭到民间组织和居民的强烈反对。反私有化运动以游行示威和政治途径实现,有时则演变成为严重暴力冲突。例如玻利维亚中西部城市科恰班巴2000年发生的骚乱秘鲁南部城市阿雷基帕2002年6月发生的骚动;2004年乌拉圭反自来水经营权私有化运动中,民间组织发起禁止自来水经营权私有化的全民公决,并于10月获得通过。

参考文献

  1. 私有化,oriental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