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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英語:social group)是一個社會學的概念,通常指彼此互動的兩個或更多的人構成的團體,且作為該團體的成員互相有着相對確定的期望和義務,團體成員內部存在一種被普遍認同的身份。按照此定義,社會本身即是一個大的社會團體,由無數個小型社會團體所構成。多指以文化學術或公益性為主的非政府組織。人民組織社會團體與社會團體進行活動之自由權利,在現代法治國家,已被視為基本人權。例如中華民國憲法[1]第14條即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但在台灣法律上,凡是「以人為成員、基礎之組織體」,都常被簡稱為社團,亦為人民團體之統稱,而不着重於其組成目的是否有文化、學術或公益性質;社團若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取得法人資格者,稱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之組織體)、「公法人」(依公法設立具行政或公共目的之法人)並為法人之一種而具有人格,得以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

類型

第一團體,以親密的親屬、家庭或朋友為基礎組成的團體。他們之間具有強烈的情感紐帶、持久的職業和持久的親情。

第二團體,是以基本人口組成的團體, 成員關係更加的制度化公眾化。 他們之間有着很弱或者更少的感情紐帶,並不是永久性的,當有着基本的目標或者面對面的關係就可以,但並非是必不可少的。例如:一家公司內的朋友團體。

中國社會團體

中國大陸,根據1998年10月25日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的規定,社會團體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成立社會團體必須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必須同時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事實上,限制或者禁止政治性團體。字面含義上與國民政府之《人民團體法》定義的「人民團體」內涵基本相同,下列三類機構組織不屬於社會團體: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除「社會團體」外以外還有民辦非企業單位,對外國商會另有規定即《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其他部門還有其他具體規定,如對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有《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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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中華民國憲法》(1947)全文,愛思想,2016-10-10
  2.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