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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英语:social group)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通常指彼此互动的两个或更多的人构成的团体,且作为该团体的成员互相有着相对确定的期望和义务,团体成员内部存在一种被普遍认同的身份。按照此定义,社会本身即是一个大的社会团体,由无数个小型社会团体所构成。多指以文化学术或公益性为主的非政府组织。人民组织社会团体与社会团体进行活动之自由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已被视为基本人权。例如中华民国宪法[1]第14条即规定:“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但在台湾法律上,凡是“以人为成员、基础之组织体”,都常被简称为社团,亦为人民团体之统称,而不着重于其组成目的是否有文化、学术或公益性质;社团若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法人资格者,称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之组织体)、“公法人”(依公法设立具行政或公共目的之法人)并为法人之一种而具有人格,得以享受权利或负担义务。

类型

第一团体,以亲密的亲属、家庭或朋友为基础组成的团体。他们之间具有强烈的情感纽带、持久的职业和持久的亲情。

第二团体,是以基本人口组成的团体, 成员关系更加的制度化公众化。 他们之间有着很弱或者更少的感情纽带,并不是永久性的,当有着基本的目标或者面对面的关系就可以,但并非是必不可少的。例如:一家公司内的朋友团体。

中国社会团体

中国大陆,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的规定,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事实上,限制或者禁止政治性团体。字面含义上与国民政府之《人民团体法》定义的“人民团体”内涵基本相同,下列三类机构组织不属于社会团体: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除“社会团体”外以外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国商会另有规定即《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还有其他具体规定,如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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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中华民国宪法》(1947)全文,爱思想,2016-10-10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