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煲蜡

图片来自hk01

煲蜡指利用容器盛着大量高温液态蜡作玩耍的行为,最常见于中秋节迎月、中秋节正日和追月。煲蜡约自90年代在香港出现,于儿童及青少年间兴起,经口耳相传或互相模仿流传至今,具体由来典故已不可考。

玩者会焚烧报纸或使用蜡烛等作火源,将蜡烛盛载在汽水樽盖、月饼罐等器皿中加热至熔化燃烧。部分人会向已溶化的蜡液喷,使溅起燃烧中的蜡液和产生高温水蒸气。煲蜡极为容易引起火灾,而滚烫的蜡液接触到皮肤也可能造成第三级烧伤

香港政府的态度

1990年代以前,香港警察考虑到节日关系,很少会在中秋节干预煲蜡行为。但由于煲蜡会使公园等公众场所留下大量难以清理的蜡渍,而且易生危险,香港政府界定煲蜡为“将蜡燃烧或溶化,或将任何液体洒在或泼在热蜡之上,而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受损。”,自1990年代末期开始呼吁市民不要煲蜡,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会在中秋节的3天加密巡逻公园等场所,要求市民赏月时勿点燃太多蜡烛,并避免留下蜡迹,又会劝止煲蜡行为,亦可根据《游乐场地规例》,检控康文署辖下公园、泳滩和烧烤场地煲蜡的人,最高可被罚款2000港元及入狱14天[1]。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可将留下蜡迹视同乱抛垃圾,发出1500港元的定额罚款通知书。

房屋署可按“屋邨清洁扣分制”,对在房屋署辖下屋邨范围内公众地方煲蜡的公共屋邨住户扣除5分,但不适用于已售出的单位,另外如有弄污地方,可被罚款1500港元,此外,市民若在香港房屋协会辖下屋邨范围公共地方煲蜡,该协会将有关个案转交警方和食物环境卫生署处理。[2]


参考文献

  1. 存档副本. [2005-09-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30). 
  2. 《房屋署提醒居民切勿煲蜡》,载于www.info.gov.hk,200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