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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全省教育事业的综合职能部门,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

主要职能

湖北省教育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全省教育事业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15条: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和实施办法。

2、编制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省教育、教学体制改革。

3、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方案;监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4、检查实施全省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编写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 九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与复查;开展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统筹和指导全省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5、统筹管理全省 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工作;制定高等教育评估标准、教学及教材建设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和指导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6、规划指导高校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

7、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会同主管部门做好高校教师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工作[1]

8、统筹管理全省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研究生层次的招生计划,组织协调招生管理工作;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制订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9、指导并管理全省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组织、协调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施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10、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和专业的设置、合并、撤销的审批和申报指导工作;负责全省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工作。

11、 归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出国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和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教育方面的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查工作以及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12、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工作以及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装备工作。负责全省教育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承担教育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2],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的工作。

13、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省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对言语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指导 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的测试工作。

14、统筹管理全省学位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承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1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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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