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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人民政府新组建的部门[1]

2018年9月新组建的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将海南省规划委员会的职责,海南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以及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林业厅、海南省水务厅的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海洋经济、海洋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加挂海南省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新组建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将省规划委员会的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以及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的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海洋经济、海洋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加挂省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省规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改革后,我省将陆地、海洋自然资源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实现国土空间管制与自然资源配置的有效衔接。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档案、会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和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行政后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保密办公室。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厅机关保密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承担厅保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改革综合处。组织编制全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全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起草厅重要文件文稿;承担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涉及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三)人事处。承担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老干部工作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负责老干部工作。

(四)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以及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五)法规处。统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有关合同法律审核和行政应诉、行政裁决等工作。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拟订本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省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指导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拟订全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监督指导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组织调处跨市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八)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拟订全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配合做好深化农垦改革工作;有序推行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九)国土空间规划局。拟订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承担建立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省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报批和实施评估工作;负责管理全省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城市设计;承担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省重要规划控制区等相关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指导和审查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永久基本农田、开发边界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围填海等控制线。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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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