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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风景园林学会是由全区各地、州、市、县(市)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主要或兼有从事园林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管理等之一的企事业单位[1],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及全区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学会简介

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实行科技兴行业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组织和团结风景园林从业人员,致力于保护大地自然风景与历史名胜资源,建立健全优美的人居区域生态环境继承并发扬中国风景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和提高风景园林管理和科学技术水平,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风景园林科学服务体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风景园林学会章程(节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风景园林学会2004年7月6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风景园林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区各地、州、市、县(市)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主要或兼有从事园林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管理等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及全区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实行科技兴行业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组织和团结风景园林从业人员,致力于保护大地自然风景与历史名胜资源,建立健全优美的人居区域生态环境继承并发扬中国风景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和提高风景园林管理和科学技术水平,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风景园林科学服务体系。

通过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推动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强行业自律,提高风景园林营建、管理、服务质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当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发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愿望;贯彻民主办会的原则,发展科学和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勤学、献生、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区城乡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事业,为建设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建设厅。

第五条、本会秘书长办公所在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和大地景观。主要围绕园林历史和理论,园林艺术和美学,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植物,城市绿地系统,风景名胜区、休养胜地、自然保护区开放游览部分的规划,环境生态系统与人居环境、公共工程景观设计,园囿动物,风景园林法规、经济和管理等方面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风景园林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大力传播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组织开展园林行业的人才培训活动,根据需要组织各种技术讲座、培训班、研讨班及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活动,提高本行业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

(四)积极参与地方风景园林的重要项目和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相关科技项目研究、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工作;

(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参与本行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评审工作和本行业生产许可证、专业承建资质证书的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六)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反映其建议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的优秀科技工作者;

(七)开展对青少年风景园林科技活动,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