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文化遗产,又可称文化资产、文化财产或文化财,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文化保存价值,并经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指定或登录之物品。中文在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
-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刻和雕塑、书籍、书法与绘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洞窟以及联合体;
-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佈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 文化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等区域。
对文化遗产的破坏
恐怖主义组织伊斯兰国曾多次破坏文化遗产,见伊斯兰国对文化遗产的破坏。
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东亚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ROC-TW
中华民国政府制定有《文化资产保存法》、《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等法律来保护文化资产。相关业务的中央主管机关为文化部(各类业务整合)与农委会(自然景观),在地方的主管机关则为各地方政府的文化局(处)、农业局(处)、观光局(处)等单位[1]。但有也例外,如:中华民国国军的眷村是由国防部政治作战局管理,但近年来眷村由于多数国人的遗忘、文官的不重视与国防部政治作战局本身也不懂得如何定义文化遗产与进行保护,而使得全世界唯独台湾仅有的中华民国国军眷村文化已经是濒临消失。(来源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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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通过,1991年、2007年两次修正、2002年修订[2]),于1985年正式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并于2002年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向各地方政府发佈了《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3]。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 中国历史文化名街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 自然遗产预备名录 | 联合国非物质遗产中国项 |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 中国档案文献遗产 |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
HK
- 香港法定古蹟列表|香港非物质文化遗产
ROK
JPN
参见日本文化财产。
参考文献
- ↑ 张玉璜 主编:《文化性资产清查操作参考手册》,文建会文化资产总管理处筹备处,2008年12月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 ↑ 中国世界遗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