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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业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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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全是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有效解决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失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委网信办、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商务局、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海关、广州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发布《转发公安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机构简介

广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2020年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特殊作用,积极引导、支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鼓励成立易制毒化学品行业管理协会。

广州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由广州市禁毒办指导,由广州地区从事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1]相关产业的生产或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督促行业内各单位遵守国家规定和行为准则,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对广州地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有效、高效的管理。

协会的八大职责:

1、督促会员单位规范生产、购销、运输管理

2、建立健全信息综合平台

3、组织培训,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4、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

5、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6、组建化学品技术专家、法律顾问团队

7、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8、加强联动共治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和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督促行业内各单位遵守国家规定和行为准则,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对广州地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有效、高效的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2],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协会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规范运作;

(二)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制定、推广行业内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行为准则和管控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间联系、协作及互相监督;

(三)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合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改进工作;

(四)宣传法律法规,督促各单位遵守国家规定,发现违规违法线索及时报执法机关查处;帮助企业对员工的培训;集中行业人员、信息、技术优势,落实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五)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法律、信息服务和其它服务,促进企业间商务信息、技术等的交流,互利互惠,共同繁荣;

(六)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承办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安排的行业调查及其它交办任务;

(七)发展新会员,服务行业发展;

(八)其他业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