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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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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是在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的指导推动下,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1]。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缩写为GICCPS。

机构简介

我会成立于2012年,创会会长为广东省知名民营企业——格兰仕集团副董事长、执行总裁梁昭贤;现届会长为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第四届广东省非公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事业建设者获得者、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王福亮。

我会会员企业遍布全省,业务覆盖全国、港澳台和海外,是省工商联带领广东省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平台和工作抓手、是广东民营企业服务我省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一支生力军。

我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加强自律,规范行为;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以服务企业“走出去”为己任,凝聚民营经济力量,携手开发海外资源、开拓国际市场,服务企业、市场、政府和民间国际经济合作,努力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作出贡献。

广东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缩写为GICCP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和“引进来”,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民营企业、机构和与开展“走出去”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自律、规范行为;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以服务企业“走出去”为己任,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凝聚民营经济力量,携手开发海外资源、开拓国际市场,服务企业、市场、政府和民间国际经贸合作,努力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走出去”战略及其方针政策,推动会员“走出去”,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会员自律;

(二)开展调研活动,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公平竞争;

(四)建立网站、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

(五)协助参与有关民营企业“走出去”和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法规的研究制订工作,并在会员中组织实施;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企业“走出去”开展会议、展览和项目考察等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七)遵守国家外事政策规定,发展民间外交,加强与境外工商社团的联系和交往,为会员打造与拓宽对外交流平台,获得更多发展机会;

(八)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鼓励、支持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九)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由省内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从事国际经贸业务、或有意从事国际经贸业务且依法诚信经营两年以上的民营企业和从事国际经贸相关业务的非企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在省内依法登记成立、规范运作两年以上、其加入后有利于推动本会工作、增强本会力量、扩大本会影响的社会组织。

(三)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对外经贸专业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其他有助于推动商会拓展服务会员企业发展对外经贸合作交流和开展民间外交的相关人士。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