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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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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建档案研究会,其英文名称:GUANGDONG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ASSOCIATION ;缩写“GUCAA”。广东省城建档案研究会于1993年9月21日,是由广东省内从事城建档案管理或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社团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研究会的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1]法律、法规,协助省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提高城建档案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城市建设事业和城建档案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城建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二)协助政府制定与贯彻实施城建档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城建档案行业的课题研究,提出促进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承担行业内协调、服务工作,开展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咨询活动;

(四)组织开展城建档案专业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学术活动,评选、推荐优秀城建档案学术论文、科技成果,表彰和奖励有突出成绩的会员;

(五)普及城建档案工作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我省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加强与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信息交流,及时介绍国内外城市建设和城建档案工作的新动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

(七)汇编学术资料,提供城建档案技术服务;

(八)参与有益于城建档案是事业的其它活动,围绕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与市场经济,为发展经济做出贡献。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广东省城建档案研究会[2],其英文名称:GUANGDONG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ASSOCIATION ;缩写“GUC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城建档案管理或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学术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协助省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提高城建档案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城市建设事业和城建档案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城建档案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城建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二)协助政府制定与贯彻实施城建档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城建档案行业的课题研究,提出促进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承担行业内协调、服务工作,开展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咨询活动;

(四)组织开展城建档案专业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学术活动,评选、推荐优秀城建档案学术论文、科技成果,表彰和奖励有突出成绩的会员;

(五)普及城建档案工作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我省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组织开展各类人才培训活动;

(六)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加强与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信息交流,及时介绍国内外城市建设和城建档案工作的新动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

(七)汇编学术资料,提供城建档案技术服务;

(八)参与有益于城建档案是事业的其它活动,围绕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与市场经济,为发展经济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一) 团体会员:

1. 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2. 建设系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档案机构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3. 其他从事与城建档案事业有关的单位或学术机构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

凡热爱城建档案事业,愿意从事城建档案学术研究,

参加本会活动,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有一定专业能力和学术成果者;

2. 热心城建档案工作,负责、支持、热心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干部;

3.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研究会活动达1年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任务和发展规划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