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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乒乓球协会,英文GUANGDONG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GDTTA,简称:广东乒协,成立于1980年,是广东省体育局领导下,于1999年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省级乒乓球运动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是组织乒乓球比赛及交流。协会的宗冒是团结广东省乒乓球工作者和运动员,为发展乒乓球事业发挥积极作用,指导我省的乒乓球运动,增进各市乒乓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中国乒乓球协会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机构简介

广东乒协从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乒乓球运动的推广,深受广大乒乓球[1]爱好者的支持和信任。在代表广东省参加全国性群体比赛中,成绩彪炳,受到广东省委、省政府的表彰。在长期的竞赛和培训工作中,广东乒协储备了优秀的裁判员和教练员团队。多年以来,为圈家输送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广东乒坛至今共培养了十名世界冠军和奥运冠军(包括:容国团、梁丽珍、江嘉良、林志刚、马琳、刘国正、刘诗雯、张超、樊振东、林高远),共获得53次世界冠军!

广东乒协将一如既往积极推动乒乓球运动的发展,全心全意服务于广大的乒乓球爱好者,为我省体育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广东省乒乓球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乒乓球协会,英文GUANGDONG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GDTTA,简称:广东乒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各市、各行业所属乒乓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的乒乓球团体、俱乐部等单位和乒乓球爱好者自愿组成的 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东省乒乓球工作者和运动员,为发展乒乓球事业发挥积极作用,指导我省的乒乓球运动,增进各市乒乓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中国乒乓球协会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社会主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体育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通路28号广东体育馆西侧。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乒乓球活动的意义,加强管理,教育会员严格遵守乒乓球活动的各项规定;

(二)组队参与和举办乒乓球国内外各项比赛,指导、协调各地级以上市乒乓球协会,开展乒乓球业务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晋级、管理工作;

(四)开展乒乓球科研活动、组织全省业余等级赛、全省青少年乒乓球比赛及各项比赛。

(五)积极参与慈善团体举办的活动,以乒乓球运动的特色协助善款的筹措;推动非营利乒乓球运动的开展。

(六)承办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

以上按照规定需要前置审批或授权委托开展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拥护本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遵守协会章程,愿意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能够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积极为协会发展作出贡献;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其从事的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五)遵章守法,本人没有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其他重大违纪问题;

(六)热爱乒乓球运动,有志于推动和发展我省的乒乓球事业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在广东省内注册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入会;

(二)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三)从事的事业或业务与乒乓球运动、产业相关或为本会起到发展、辅助、促进作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社会征信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参与和举办国内外乒乓球各项比赛和科研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单位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声誉;

(四)积极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

(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须事先与本会秘书处协商并

经本会秘书处批准;

(六)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须在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