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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乡规划局是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58号)精神设置,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城市规划局的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二)将原市建委的村镇规划管理、全市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登记等职责划入。

(三)强化了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等职责。

(五)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市测绘院划归市城乡规划局管理。

主要职责

宣城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会同专业部门编制城市专项规划;负责组织规划的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和跨区域项目的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和选址;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四)负责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等的规划审查报批。

(六)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规划批后跟踪管理工作。

(七)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工作;指导各县市城、镇乡、村的规划评审与依法报批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2]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登记。

(九)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档案和信息的收集、管理及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应用;参与研究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十)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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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