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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图书馆前身为“人民教育馆”,于1958年底建立,“文革”期间合并于县文化馆,1979年1月重新划开单独建制,成为全县仅有国办公益性公共图书馆[1]。2014年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在原体育场地块东侧新建一幢文化中心综合楼,其中图书馆建筑面积约5500平方米,并于2015年1月正式对外免费开放。

基本介绍

宝应县图书馆前身为“人民教育馆”,于1958年底建立,“文革”期间合并于县文化馆,1979年1月重新划开单独建制,成为全县唯一国办公益性公共图书馆。曾于1984年在县体育场南侧建900平方米的综合馆舍一幢。

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创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具有重要意义。

历史沿革

1924年﹙民国十三年),当时劝学所﹙后改为教育局)于县城北门外创办的“平民教育馆”改名为“通俗教育馆”,设阅报、图书两室,时刘育初任馆长。

1928年﹙民国十七年),国民党县党部募集资金两千元,创办的“中山教育馆”,并恢复嘉庆元年改建的画川书院,“通俗教育馆”又改名为“民众教育馆”,时刘育初、朱沐如、王杏生任馆长。

1948年底﹙民国三十七年)县城解放,由我党接收的“民众教育馆”改为“人民教育馆”,时徐诚之任馆长。

1952年“人民教育馆”正式命名为“宝应县文化馆”,其图书业务仍为文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金家瑞等人负责管理。

1956年11月筹建图书馆,全称为“宝应县图书馆”,颜巨贤任馆长,并陆续调姜启龙、费士安等人为图书管理员,宝应县图书馆正式建立。时馆内藏书七千多册,报纸十七种,期刊[2]三十多种,并接收县文物管委会古籍一万四千多册,开放“成人阅览室、少儿阅览室、综合外借处”等部门;举办农业社区图书管理员培训班、基层管理员座谈会、读书报告会等活动,开辟阅读流动站、集体借书小组等。

1958年1月,中央文化部副部长陈克寒同志来馆视察。

1959年1月,顾立余同志任馆长。2月,图书馆迁于文化馆馆舍﹙即县城小桥庵﹚, 原馆舍交给宝应报社。

1960年10月同文化馆合暑办公,设立“基藏书库、外借处、综合阅览室”,少儿阅览室暂停,后外借处迁于县城叶挺路127号平房内。

1963年期间,省博物院调走馆内珍藏的部分古籍图书、拓片、清代《申报》、《新闻报》及古字画等总计26箱。此后,古籍书库迁至原工会俱乐部的平房内。

1964年至1966年,全县基层图书室已发展至30个,藏书两千册以上的有范水、山阳、鲁垛等乡文化站。

1967年,文化馆改名为毛泽东思想宣传馆,图书、博物为下设图博组。

1979年1月,陆书香同志从山阳文化站碉进文化馆任副馆长,负责图博工作。

1980年1月,时县文教局宣布图书馆与文化馆划开单独建制,恢复了图书馆,其行政、业务与文化馆分开,成为全县唯一国办公益性公共图书馆,馆址位于县城叶挺路127号平房内。4月,建立临时用房,恢复少儿阅览室。时工作人员6名,财政拨款包干经费1.2万元。

1981年3月,图书采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第二版(简本)类编图书,停止《中小型分类法》使用。10月,扬州古旧书店购买《宝应图经》、《宝应县志康熙志》、《盐城县志》等各一套。12月,崔建华同志由部队复员碉进图书馆工作。

1982年10月,县委决定县体育场划地建筑图书馆888平方米综合楼一幢;省拨基建补助款七万元;美籍华人郑文焕先生增图书馆《野生动物新1983年11月,陆书香同志任图书馆馆长,碉进王汉民同志任副馆长;碉进宋志耘、夏小明等同志进图书馆工作;图书馆综合楼正式开工。

1984年12月,图书馆888平方米三层综合楼竣工,经验收交馆使用;时工作人员10名,财政拨款包干经费1.5万元。馆内设置外借、综合阅览室、采编、业务辅导、古籍书库、基藏书库等部门。

1985年1月,与上海自然博物馆联合举办“明代邑人陕西按察使仲本夫妇不腐尸及出土文物”展;2月,增设录象放映点,外借、综合阅览室迁至新楼开放,并添置书架、桌椅及图书等设备,举办《文物普查成果展》、邑人《成砺志年画展》;5月,古籍书库、基藏书库迁至新楼,并与上海自然博物馆联合举办“珍奇动物与怪胎展”,《新华日报》报道了本馆开放与展览的新闻,题目为:“宝应群众看展览,明白近亲结婚害处多”;11月,崔建华参加电大图书馆学专业、夏小明参加电大汉语言文学专业、宋志耘参加扬州财会学校等学习;举办纪念经学大师邑人刘宝楠逝世一百三十周年暨学术研究座谈会,邀请南京大学副教授许维贤、扬州师范学院教授赵? 航、铁道学院教授唐文、武汉大学老师王庆元等参加,省文史委主任、政协秘书长洪? 泽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1986年2月,对外开放古籍、工具书、地方文献等资料查阅室;举办“宝应历史文物展览”,市人大主任钱辰芳等一行参观展览,《新华日报》作消息报道;3月,市图书馆在我馆召开“全市图书馆采编工作研讨会,并赴淮安参观周恩来故居;出刊《图书馆工作》、《科技信息摘编》等不定期刊物;对外展出图书馆宣传画廊,并举办科技知识讲座。

1987年3月,与上海自然博物馆联合举办“优生优育展览”,《扬州日报》作消息报道;县政府拨款订购《四库全书》(现藏于县档案馆);评选“优秀读者”二十名,并发证表彰;经文教局批准,清理注销“文革” 期间图书近两万册;举办乡镇图书管理员培训班;参加首次职称评聘申报工作;成? 远同志由县实验小学调进图书馆工作。

1988年,图书馆实行有偿服务,外借、综合阅览室按读者全年收折旧费4元;订购《古今图书集成》一套;参加省、市“读书成果展”,我县读者刘越先同学作品获全国少年文学奖证书;参考资料室被省文化厅评为集体“读书成果展”获市二等奖;崔建华、夏小明、宋志耘等学习毕业分别回馆工作;陆书香、陈宏庭、王汉民、张? 真等同志被市级评定为馆员职称,周树怀同志被县级评定为助理馆员职称,崔建华、秦平、成远、许广、宋志耘等同志被县级评定为管理员和会计员职称。

1989年,编印《宝应县图书馆自然科学藏书部分目录》、《宝应县部分图书馆室1989年度报刊联合目录》,发放给厂矿企业科技人员和部分种、养殖专业户,深受大家欢迎;恢复少儿借阅室对外开放;举办首届红领巾读书征文和故事演讲大赛。

通过多年来的工作与实践,县图书馆在为全县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称赞,取得了良好的办馆效果。1991年被省文化厅表彰为“文明图书馆”,1997——1999年我馆外借处被省文化厅表彰为先进集体,1999年被国家文化部评定为“三级公共图书馆”,1995年、1998年、2003年被县委、县政府表彰为“文明单位”,多数同志分别受到省、市、县主管部门的表彰。

展厅展馆

2014年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在原体育场地块东侧新建一幢文化中心综合楼,其中图书馆建筑面积约5500平方米,并于2015年1月正式对外免费开放

设有成人外借室、成人报刊阅览室、少儿外借室、少儿报刊阅览室、亲子活动室、电子阅览室、视频播放室、古籍资料查阅室、盲人阅览室、综合展览室等对外开放有部门和行政业务办公室、采编辅导室、财会室等管理部门。

馆藏实力

馆内现有藏书16万册,其中古籍藏书1.8万册,馆内设立了成人外借室,成人阅览室,少儿外借室,少儿阅览室,在四楼我们有专门的古籍资料收藏室,同时为方便读者浏览电子资源,我们在三楼设立了视频播放室和电子阅览室,电子阅览室配备了30台惠普一体机,搭建了100M专线网络供读者使用。

实用信息

读者借阅须知

1.图书借阅证只限读者本人或读者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2.读者在借到图书时,核对一下自己的证号与图书,以免因疏忽拿错图书。

3.读者对所借图书应如期归还,请您留意图书内第2或第3页所附期限卡上的还书日期提示,按期还书(您当天借阅的图书当天不得归还)。

4.如到期未阅读完,允许续借一次;读者可携带图书到外借处办理续借手续,也可利用读者热线电话办理电话续借,续借期与相应借阅期相同(续借图书一定要在还期内进行,否则过期后将不可再续借)。

4. 读者在还书时一定要把书交到工作人员手中,以免发生丢失。

5. 请读者按期还书,逾期者将视逾期时间给予一定时间的停借处罚。

6. 读者应该爱护图书,不得涂改、剪裁、撕毁、遗失图书,如发现上述情况,视具体情节,按照图书遗失、损坏赔偿标准赔偿,或以相同版本或新版之同种书抵赔。

7. 读者在借书时,请检查所借图书及图书附件,如发现有涂改、损坏、掉页等现象,应立即交工作人员加盖标记,以明责任。

8. 凡故意撕、挖书页,偷换书页内容或未经工作人员许可将书刊私自拿出阅览室、外借室者,一经发现,本馆将赶按书刊原价的5-100倍赔偿,并有权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不接收教育、态度不好的当事人,图书馆将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学校,对情节严重者,图书馆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开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30

读者须知

公共图书馆是面向社会开放的,为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科学水平服务的国家文化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宝应县图书馆倡导读者遵守社会公德,遵从文明守则,为共同创建社会文明活动园地而努力。

1. 请注意仪表,勿着汗背心、穿拖鞋入馆。

2. 请将随身携带物品存放存包处,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

3. 幼儿请在成年人带领下进馆。

4. 请勿在馆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勿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入馆。

5. 请勿在馆区大声喧哗,入室请将手机置于静音状态。

6. 请勿在馆区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果壳等污物;请勿在馆区乱贴乱画。

7. 爱护馆内一切公共设施,损坏公物按原价赔偿。

8. 不得任意触摸、按动消防设施。如消防设施遭到人为损坏,对责任人送公安部门处理。

9. 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10.严禁将宠物带进馆区。

11.请自觉遵守宝应县图书馆各项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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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