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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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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成立于2010年01月18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109号地方税务局18楼,法定代表人为王庆昊。经营范围包括搭建信息平台,组织交流考察,开展业务培训、行业自律、统计和协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公司宗旨

安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1],遵守社会道德;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相互尊重守信,实行平等合作,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主要任务

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及时研究和传递国家有关政策信息,为会员发展创造机会;

(二)加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体系建设;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实现多方共赢目标;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五)加强同业交流与合作,研究小额信贷规律,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能力;

(六)加强从业人员后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七)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英文名称为Micro-credit companys Association of Anhui Province ,缩写为MCAA。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由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愿发起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2]

第三条 宗旨和任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相互尊重守信,实行平等合作,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任务:

(一)及时研究和传递国家有关政策信息,为会员发展创造机会;

(二)加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体系建设;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实现多方共赢目标;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五)加强同业交流与合作,研究小额信贷规律,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能力;

(六)加强从业人员后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业务指导单位是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努力开发、收集会员所需的信息资源,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向。

(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考察活动,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

(三)协助或受相关部门委托,组织不同专题的业务培训,组织行业人才考核和交流合作。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资信评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推介服务。

(五)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规范的自律标准,保障会员质量,引导同业公平有序竞争、健康持续发展。

(六)根据国家规定及金融法规,在相关部门的授权下,做好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诸多因素的分析研究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向有关方面推荐运作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

(七)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开展有关服务工作。

(八)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协调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企业的合作关系。

(九)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间合作方案设计和企业融资咨询等工作,提供会员合作服务。

(十)汇总统计并分析、评估会员单位相关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

(十一)做好有关行业发展情况统计及其它服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 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各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行业自律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机构;

(五)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本会可以吸收与本行业相关的部分专家学者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五)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举办各项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的情况和问题,并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 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六)所有会员在业务合作中应持优惠收费的原则;

(七)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被监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

(四)会员破产、解散或被兼并;

(五)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七)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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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2022年1月,生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搜狐,2022-01-11
  2. 法人资格怎么确定,找法网,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