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北京商會
安徽省北京商會是經安徽省合作交流辦公室和安徽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省級社會團體,主要是由在皖投資的北京企業和北京籍工商界人士以及有關人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全國政協原副主席王文元,安徽省人大副主任文海英,安徽省政協副主席王鶴齡,安徽省政協原副主席秦德文擔任名譽會長;安徽曦強乳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平哲擔任會長。商會現有領導顧問88人,副會長12人,會員300人。
目錄
商會的宗旨
團結、拓展、交流、服務。團結北京籍的工商界人士,遵守憲法[1]、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聯繫,增進友誼,提供服務,互通信息,維護權益、互相扶持,促進合作。
商會成立後將始終秉承宗旨,做好服務,發揮作用,切實搭起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協調各方資源,促進北京、安徽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
安徽省北京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安徽省北京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Beij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Anhui。
第二條 本會是在安徽省投資的北京企業和北京籍工商界人士以及有關人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拓展、交流、服務。團結在安徽省投資的北京企業和北京籍工商界人士以及有關人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聯繫,增進友誼,提供服務,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進合作;加速發展,發揮本會的優勢和作用,為構建和諧安徽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合作交流辦公室,登記理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合肥市長江中路168號招商大廈8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1、 廣泛聯繫在安徽省投資的北京企業和北京籍工商界人士以及有關人員,加強信息交流,介紹投資導向,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促進全方位合作,為安徽經濟發展牽線搭橋;
2、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對會員進行團結、友愛、互助、愛國、敬業、守法教育,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3、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
4、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交流、培訓、投資等服務,辦好本會服務事業;
5、為會員提供必要的合法的證明,為會員一般的經濟糾紛和民間糾紛提供協調服務;
6、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公平競爭和權利,保障正常的生產和銷售秩序,使會員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7、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或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考察訪問,幫助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8、有條件時增進與國內工商經濟社團人士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
9、組織會員舉辦各類公益活動和文體活動;
10、創辦網站、報紙[2]和會刊,加強對商會和會員單位的宣傳;
11、評選和表彰優秀會員和會員單位;
12、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團體會員:
1、北京籍在皖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
2、北京籍在皖的個體經營者;
3、北京企事業單位在皖設立的分支機構。
個人會員:
在皖工作的北京籍各界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團體會員的入會申請表應當由其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託人簽字確認;
2、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3、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主辦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積極承擔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4、按時繳納會費,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權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項;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發展;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等;
7、任命各主要下設機構負責人;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用通訊等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用通訊等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
2、熱愛商會,有帶領商會不斷發展壯大的意願和工作能力;
3、所在企業在省內外行業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或者本人在北京籍人士中有很好的威望、信譽度和影響力;
4、遵紀守法,社會公德心和公益心較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五條 會長 、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八條 會長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開展工作;
3、提出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的主要負責人人選,並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4、決定聘用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專職工作人員;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監事長決定召開。監事會成員出席相應的監事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商會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一條 經理事會通過,可聘請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着名企業家及社會名流擔任名譽會長或高級顧問。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可應邀出席理事會議,應邀參與商會活動,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創辦實體上繳的管理費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商會會費管理制度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向會員公開。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有費用開支必須嚴格按照本會制度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兼職工作人員的待遇由秘書長報常務理事會審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安徽省民政廳審查同意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安徽省民政廳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安徽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