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態環境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太原市生態環境局是太原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2019年2月21日,太原市生態環境局正式掛牌成立[1]。
按照《太原市機構改革方案》要求,組建太原市生態環境局。將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市水利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市農業委員會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太原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政府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太原市環境保護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本市環境保護髮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整治規劃;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及省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重大經濟技術政策制定。
三、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管,負責環境保護執法工作,制定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並監督實施;依法施行環境保護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解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四、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突發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及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理區域間環境污染糾紛及轄區內環境污染糾紛。
五、落實本市污染減排目標和國家、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削減計劃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六、提出本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環保項目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指導、管理、監督排污費征繳使用。
七、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環境影響意見;審批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施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監管;依法實行區域流域和行業企業限批制度。
八、對全市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推進產業能源結構調整,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三同時」、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環境工程監理、上市及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九、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2]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實施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提出新建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示範區,生態功能區環保審查意見;組織協調野生動植物、珍稀瀕危物種保護工作。
十、負責輻射安全(核安全)監督管理,擬定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放射源安全(核設施安全)、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對全市環境監測單位實施監管,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監測;組織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編報環境質量報告、發布環境信息。
十二、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制定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本市環境質量標堆、基準和技術規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參與指導推進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三、負責本市與國際及地區間環境保護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公約履約工作,參與協調環境保護對外經濟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受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四、組織、指導、協調本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十五、監督指導各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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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太原市生態環境局正式掛牌成立,太原市生態環境局網站,2019-02-21
- ↑ 生態環境建設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發展,搜狐,2020-06-02